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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解释门球裁判中的“有利无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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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8 08:3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喜马拉雅山 于 2014-8-8 10:52 编辑

近日在这里的帖子中经常遇到规则与情理相悖时都会出现“有利无利”原则,但是这个有利无利原则在规则中没有太多的体现,请问大家这个有利无利原则的依据是什么?谢谢!
发表于 2014-8-8 11:33:12 | 显示全部楼层
裁判是权威性的。他说了是一定要算数的。不存在有利无利的,这要看裁判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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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8 13: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把问题提出来使我们能深入的研究。
查规则和裁判法,只有一处提到,文如下:
第8条:取消比赛资格
说明:
●按照有利无利原则,不使被取消比赛资格方及相关球队获利。
可见这是只对取消比赛资格的是而言,至于如何不使“被取消比赛资格方及相关球队获利 ”则语焉不详!
其他地方是不是可用此原则,更是不得而知。

通常,在故意犯规求减少损失时,常有用此条来规范裁判的判决。看来这种说法以后也要多多推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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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8 16: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专家在13年门球高考题的解答里(《门苑》13.8)就用了这个原则来解决故意犯规问题。
我以为规则没有相应条文,怎样处理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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