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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讨论的一个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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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8 16: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转潇湘客老师的帖子:今天参加了一个比赛,在计算成绩时,出现了不同意见,在此介绍给众网友,想听听大家的看法。情况如下:

      甲与乙的比赛结果是同分,最后以点球决胜负时,甲输了。六个队比赛完毕后,甲乙两队均是四胜一负,其它队都是胜两或三场等。
      在计算名次时,裁判长判乙队为第一名,甲队为第二名。对此甲队提出异议,裁判长说:两队胜场次相等,因乙胜甲,所以乙为第一名,只有三个队相等时才能计算相等各队的净胜分。
      甲认为此计算方法不对,根据裁判法中计算成绩的第(2)条,“若获胜场次相等,则计算相等各队之间的净胜分”。(这里,是说要计算净胜分,并非说谁胜就名次排前)。按此规定,甲乙两队的净胜分相等,都是为零。
      因此应接着按第(3)条计算,即“若仍相等,则计算相等各队全阶段的净胜分”。如果按第(3)条计算全阶段净胜分,则甲队比乙队多,甲队应排在第一名。但是裁判长坚持自己是正确的。
      那么到底谁对谁错?请您发表自己的看法,以便今后出现类似情况时,做到心中有数。
发表于 2014-6-28 17: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楼主所述的情况,裁判长的排名是错误的,因为他违法了《竞赛手册》规定的决定名次方法。
    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决定名次的方法并非裁判法的规定,而是《竞赛手册》的内容。尽管如此,它毕竟是一种规范的排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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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8 21:3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两个队同分时,谁胜谁在前是对的,如果三个队以上同分时查全阶段净胜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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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4 18:32: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同意关山雪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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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4 18:35:45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意见:
请有兴趣的网友球友,参考<<门球竞赛手册>>第63--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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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7 08:03:03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山雪 发表于 2014-6-28 17:15
根据楼主所述的情况,裁判长的排名是错误的,因为他违法了《竞赛手册》规定的决定名次方法。
    需要 ...

感谢老师的指点!这样看来:同分胜和高1分胜的区别就大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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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7 08:04:20 | 显示全部楼层
liguoping 发表于 2014-7-4 18:35
补充意见:
请有兴趣的网友球友,参考第63--64页。

感谢老师的指点!按照规则的说法:同分胜和高1分胜的区别就大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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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7 08:04:52 | 显示全部楼层
崔根武 发表于 2014-6-28 21:39
我认为两个队同分时,谁胜谁在前是对的,如果三个队以上同分时查全阶段净胜分。

感谢老师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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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7 08:05:25 | 显示全部楼层
liguoping 发表于 2014-7-4 18:32
我同意关山雪的意见。

感谢老师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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