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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潇湘客老师的帖子:今天参加了一个比赛,在计算成绩时,出现了不同意见,在此介绍给众网友,想听听大家的看法。情况如下:
甲与乙的比赛结果是同分,最后以点球决胜负时,甲输了。六个队比赛完毕后,甲乙两队均是四胜一负,其它队都是胜两或三场等。
在计算名次时,裁判长判乙队为第一名,甲队为第二名。对此甲队提出异议,裁判长说:两队胜场次相等,因乙胜甲,所以乙为第一名,只有三个队相等时才能计算相等各队的净胜分。
甲认为此计算方法不对,根据裁判法中计算成绩的第(2)条,“若获胜场次相等,则计算相等各队之间的净胜分”。(这里,是说要计算净胜分,并非说谁胜就名次排前)。按此规定,甲乙两队的净胜分相等,都是为零。
因此应接着按第(3)条计算,即“若仍相等,则计算相等各队全阶段的净胜分”。如果按第(3)条计算全阶段净胜分,则甲队比乙队多,甲队应排在第一名。但是裁判长坚持自己是正确的。
那么到底谁对谁错?请您发表自己的看法,以便今后出现类似情况时,做到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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