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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萤火虫网友的《学法、懂法,维护自己正当击球权利》的帖子后的感想:
他说的是击球权结束的问题,
我认为现在还存在一个击球的10秒用时不完整,被裁判剥夺一部分的问题。
规则规定呼号后击球员有10秒时间来完成击球,这是击球员的权利。
现在有人认为裁判员在球未停稳时,只要裁判员判断不会有碰撞、过门、出界等情况出现,呼下一号是合乎规则的。
(这里 不讨论裁判可不可以按判断宣判)
于是:
1, 按规则裁判员呼号时,击球员的10秒即使开始了,
2, 但是击球员和教练员没有看到球停稳,一时是难以决定自己的战术的,
3,所以击球员在球的运动期间就不能思考对策,只能等待。
4,假定球的滚动耗时 3秒,那么,击球员的10秒用时,就被裁判剥夺了3秒。
这时,击球员如果提出维护自己的权利(10秒用时权),而裁判将不能回答!
有人说,提前呼号是常见的,没有问题啊。请注意,不严格贯彻10秒答规定更加常见,可以查录像,10秒到了 还没有呼8秒,比比皆是。在后面10秒不严,的情况下,击球员就没有必要为起始的几秒维权了。
所以,过去提前呼号常见,不是规则允许,而是因为10秒不严所致,一旦10秒严了,你再提前呼号,必然导致争议。
这就是规则不支持球停稳前呼号的理由之二。
这个观点早已提出,却没有得到主张提前呼号的网友正面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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