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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3 10: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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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此帖三天了,点击数十人,无一人回帖。我不想用过多文字回复,只对楼主的某些观点谈点个我的认识(蓝色字),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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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球权(包括:续击权)的产生与结束,只有两种途径:
1、自然途径。击球员击球移动静止后,没有发生:有效撞击、有效进门、有效撞击中柱、或出界、犯规等现象时,击球员的击球权便自然结束。——(1),如果发生“有效撞击中柱、或出界、犯规”,击球权就没有结束吗?正确的文字表述应该是: 没有发生撞击、进门或发生撞柱、出界、犯规等现象时(现规则的“两无、三有”),击球员的击球权便自然结束。(2),我个人的认识:只要击球员一击球,击球权即告结束(已有论述)。
反之:击球员击球移动静止后,如果获有续击权。那么当球移动静止那一刻,便是上一次击球权的自然结束,也是下一次击球权的自然开始。——事实是击球权始于呼号,结束于击球后,下一次击球权始于获得续击权,因为这中间还有一个闪击完成、和等待获得续击权的过程,只有等到获得续击权后,才有下一次击球权。击球权与续击权,是规则赋予的两个绝然不同的概念。
2、宣判途径。击球员击球出现自球出界;撞击球以后出现自或他球出界;或出现任何任何犯规现象时,必须经由裁判员进行及时宣判后,击球员的击球权利才结束。——门球的规律是,击球员击球后,处于等待能否获得续击权阶段,并不是击球权未结束,这是不争的事实,至于规则对击球权文字表述的问题,此处不讨论。
同理新上场击球员的击球权利也必须通过裁判员的呼号,才能获得。
3、在门球竞赛规则中,为什么会出现第三种击球员击球权即告结束的条款呢?
必须明白击球权即告结束,顾名思义,这只是击球权即将结束的意思。他并不代表击球权的真正结束。——击球权即告结束 ,就是结束,绝不是 “即将结束 ”。规则中没有“真正结束”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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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人们对于击球员击球权即告结束不恰当的理解,一旦比赛处于关键时刻,人们对于击球员合理用时、以及犯规行为的不理解,特别是错误的认为:击球员击打界外球进场,无“有效撞击球”的权利、无“进门得分”的权利、无“撞中柱得分”的权利,好像其它两项出界、犯规的权利也没有一样。其实:界外球进场有再出界、有犯规的权利。
击球员出现击打界外球再出界、或出现犯规现象,裁判员必须实施宣判、结束击球权的形式宣告击球员击球权的结束。——击球员击打界外球进场时,击球员本身基本上都没有进场的权力,界外球进场更是无任何权力的球,所以,击球员击界外球后,击球权就结束,绝不是还要等待“两无、三有” 后击球权才结束,这一事实谁也不能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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