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11-12-13 08:17 编辑
“闪击完成”和“完成闪击” 规则有三处提到“闪击完成”或“完成闪击” 一、18页,6-9-2-1 击球员必须在10秒内完成击球或闪击。 二、28页,6-15-2-4 待所有的闪击完成后才能获得续击权 三、29页,6-16-2 闪击过程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为止。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 我把第一条里的完成闪击看成完成闪击的动作,即击打了自球,把第三条、第二条里的闪击完成看成闪击的全过程的完成。 于是引出下面一段话: 这样看来,规则在这里有点毛病,闪击后如果踩球脚不抬起,闪击过程不为结束,即不为闪击完成,即不产生续击权,即不开始计10秒。而规则又没有抬脚时间点限制,所以踩球多长时间都是合法的。可以成为拖延比赛时间最好的方法。 天山雪认为,完成闪击 和 闪击完成 是等价的,所以,10秒内完成闪击。应当是10秒内必须抬脚,不抬脚就超时。 这里出现重大分歧。可不可以以成为拖延比赛时间最好的方法,是次要的。主要是10秒内必须击球,还是必须抬脚,因为我打球以来从来不知道有10秒内要抬脚一说。 所以,规则在这里还是有写明的必要。 如果我的理解对,18页,6-9-2-1应写成:击球员必须在10秒内完成击球或闪击的击打自球动作。 如果天山雪的理解对,18页,6-9-2-1应写成:击球员必须在10秒内完成击球或闪击过程。 盼更多网友参与讨论。 不知天山雪是否同意我这样提出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