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场上情况的裁决和处理
一、 裁决和处理的原则:
依《规则》和《裁判法》有关条文。如无相关条文,则按《规则》和《裁判法》的精神判处。
二、裁决和处理的方法
(一)自球放到界外归纳:
1.触及有效移动的球。
2.重复撞击。
3.闪击犯规行为。
4.界外球进场时直接碰撞到界内球。
5.妨碍比赛的罚则之一。
(二)击球超时
判定击球超时时,裁判员用默记的方法计10秒,在到达规定的时间必须报“8秒”、 “9秒”、“10秒”,报时结束后后若击球员还未击球或闪击,应判犯规。
当击球员尚有续击权而退到场外时,裁判员应继续计算10秒,宣判超时犯规后方可呼叫下一号
(三)击 球
1.击打界外球压线进场时,易发生推球现象。
2.在自、他球距离很近的情况下,使用同方向力击打自球撞击他球时,易产生连击现象。
(四)过一门
若击球员提出放弃进一门时,裁判员直接呼叫下一号。
(五)撞 击
裁判员必须记清闪击成功后停在场内的球,以便在续击时判断是否“重复撞击”。
(六)闪 击
判断闪击时手是否离开他球,主要看击球时手是否离开球,以及他球是否改变方向。如果是击球瞬间与放手同时发生,则不为犯规。
(七)临时移开
1.裁判员不得主动移开场上球。
2.临时移开的球,在击球完毕后应立即放回原位。
(八)同分决胜
通过一门、二门的得分执行《规则》第十三条之规定,要在记分牌显示其结果。
(九)球出界
1.球出界的判定
球出界一般由乙裁或记录员认定并宣判,需要时甲裁也可宣判。
2.球出界的处理
(1)乙裁、记录员、司线员均可处理出界球。
(2)在裁判员已经做了出界手势后,将滚向界外的球挡在了界内,仍应按出界球处理。
(3)裁判员可以请队员、非该场执裁的裁判人员或其他人在限制线外拦截出界的球,但界外球必须由裁判员来摆放。
(4)当乙裁在处理出界球而使比赛无法按要求进行时,甲裁可以做出“稍等”手势,待乙裁处理完后,再准许击球员击球。所需时间为裁判用时。
3.界外球进场
界外球进场后又出界时,乙裁应宣布“×号出界”,并将该球放置在新出界点外;若压线时球没有进场,则不再宣布,将球放回原位。
(十)暂停
1、大型比赛除总记录台计时外,各个场地记录员也应同时计时。
2、暂停的起始和终结由主裁判宣布,记录员应即刻停表或开表。
(十一)裁判用时
裁判员要努力减少裁判用时,做到及时宣判、及时处理和及时呼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