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裁判第23條 裁判 第1項 裁判 裁判之構成如下: (1) 主裁 1名 (2) 副裁 1名 (3) 記錄員 1名 (4) 線裁 必要時可設置 第2項 主裁之權限 1.主裁根據比賽規則主持比賽。 2.主裁對比賽規則上未明示之問題有決定權。 第3項 主裁之任務 1.擲幣選攻及先攻、後攻之確認。 2.比賽開始及比賽結束之宣告。 3.打順叫號。 4.球員替補之承認、宣告。 5. 比賽中斷時之時間宣告及再開始時之打擊宣告。 6. 妨礙比賽之判定、處理。 7. 取消比賽。 8. 勝負之決定(接受兩隊隊長的簽名)。 第4項 主裁與副裁之共有任務 1.比賽場地之檢查。 2.打順名單之確認。 3.用具及服裝之檢查。 4.過門及奪標成立之判定、宣告。 5.觸擊成立之判定、宣告。 6.界外球之判定、宣告、處理。 7.關於犯規之判定、宣告、處理。 8.對未遵守教練及球員的基本遵守事項者,提出警告。 9.有關比賽詢問之處理。 10. 球之暫時移開。 11. 有關無效移動球之處理。 第5項 副裁之任務 1.副裁執行與主裁共有任務。 2.副裁輔助主裁,若主裁無法繼續執行任務時,代理主裁完成任務。 第6項 記錄員之任務 1. 比賽場地之檢查。 2. 將必要事項登記於記錄表上。 3. 過門、奪標成立之確認及複誦。 4. 答覆主裁或副裁欲確認之記錄事宜。 5. 協助告知及輔助主裁、副裁之判定、宣告、叫號、處理。 6. 球員替補之確認與告知主裁。 7. 比賽時間之計時。 8. 比賽時間經過(比賽時間還有15分鐘、10分鐘、5分鐘、比賽時間到)之通告。 9. 界外球之判定、宣告、處理。 10. 對未遵守教練及球員的基本遵守事項者,提出警告。 第7項 線裁之任務 1. 比賽場地之檢查。 2. 協助告知及輔助主裁、副裁之判定、宣告、叫號、處理。 3. 界外球之判定、宣告、處理。 4. 對未遵守教練及球員的基本遵守事項者,提出警告。 “本槌球比賽規則為中華民國吹球協會現行之槌球比賽規則,從民國100年7月1日開始實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