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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共有16处提到“质量”。中华民族追求质量的历史源远流长,值得进一步挖掘。
我国古代的质量管理制度注重生产者责任和出售者诚信。春秋晚期就已出现“物勒工名”,即把制造者名字刻在器物上,以便于检验产品质量。战国春秋之后,不仅把工匠的名字刻在产品上,而且还会铭刻铜器的制造机构、官职名和工长名。
在物勒工名发展过程中,一些广告用语也出现在相关器物上。西汉后期的四神纹铜镜上,常铸有“尚方作镜真大巧,上有仙人不知老,渴饮玉泉饥食枣,浮游夭下遨四海”。同时,汉代铜镜上已经开始用印章、印记标明生产者的姓氏、姓名及产地,可视为商标的萌芽状态。五代永陵王建墓出土的圆形铜镜的背面,铭有“长东形神冶、莹质良工、好珠出匣,似月停空”。唐代的一些瓷器上标有“卞家小口天下有名”“咱家小口天下第一”等字样。
北宋时期还产生了图文并茂的标识。当时,山东济南一家专造功夫细针的刘家针铺,设计制作了一枚以小白兔为商品标志的、专门印刷商标的铜版。这枚白兔商标现存于中国历史博物馆,上方阴文横刻“济南刘家功夫针铺”店号,中间阳刻白兔儿图形,两侧竖刻阳文“认门前白兔儿为记”,下方刻有较长阳文附记。这是我国目前发现的最早的一枚完全意义上的商标。
我国自古就提倡“诚工”和“诚贾”,所谓“小商道做事,中商道做市,大商道做人”。质量诚信制度要点在于防止价格欺骗和质量欺诈行为,在于质量和价格的吻合。由此,“三日听海”等制度应运而生。
唐朝规定马牛驼骡驴等交易必须立市券(官方发给买卖双方的券契),并实行“三日听海”制度:即三天内,买方发现马牛驼骡驴有病,卖方要无条件接受退货,否则就受到鞭杖40下。当然,买方同样不可欺诈。如果出现不诚信,把无病说成有病,也要受到同样的处罚。
尽管强调责任和诚信,但假冒伪劣现象依然难以杜绝。甚至连宋高宗都为假药之事深感焦虑。为此,《宋刑统》现定,生产和出卖假冒伪劣物品,罪同偷盗;市官及州县官司知情不办,与造卖者同罪。(摘自11月14日《解放日报》赵文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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