萤火虫 发表于 2022-11-5 11:27:30

深入讨论一个问题

本帖最后由 萤火虫 于 2022-11-5 11:39 编辑

          深入讨论一个问题



  近几天反复学习、琢磨、讨论有关击球权问题。
  面对中国门球运动的实践,我认为击球员的击球权,似乎存在一个普遍、复杂、深层次问题。——因为在国内不是;球未停稳、可以呼号,已经是一件天经地义的事。
  下面我要对:球未停稳的呼号行为,提出质疑。
  我的观点是:击球员的击球权:能被裁判员随意进行干涉、破坏、与否定吗?
讨论问题的依据和内容,全凭国际规则。(抄录相关内容)
  国际规则(第21页)
  一、击球员和击球权。
   1、击球员是指被呼号进场击球的队员。
   2、击球员的击球权开始和结束说明如下:
    (1)击球员的击球权的开始于被呼号。
    (2)下面情况,击球员的击球权结束。
      ①击球后,击球员既没有获得续击权、也没有闪击权和所有界内球都静止时。
      ②出现犯规时。
   3、击球员必须再10秒内击球或闪击。
    (1)10秒计时从以下情况开始。
      ①击球员被呼号时。
      ②当续击权产生时。
      ③当闪击权发生时。


  讨论:场上球尚未停稳,裁判员实施提前呼号的行为,是不是干涉、破坏、否定了击球员合法击球权???


我的观点1、击球权:击球员应该具有完整、合法的开始权与结束权。
  我的观点2、击球权正常的循环、交替顺序应该是:开始、结束、开始、结束……,这样的不断循环。
说明:(1)、只有开始、没有结束,不是完整的击球权。
(2)、没有结束的击球权,裁判员即使呼号,击球员获得的击球权,也是不合法的击球权。(场上球没有停稳,即使呼号、上场,也不能击球)
  我的观点3、击球权没有结束、呼号,容易产生矛盾、引发纠纷。
    说明:(1)击球权即告结束:裁判员进行呼号,因人、因人品、因时间节点的重要程度不同,差别会很大。——会很容易产生矛盾。
       (2)比赛时间到、按照正常比赛结束程序,后攻方击球员完成击球,比赛就应该结束。
    实践证明:比赛时间到、后攻方击球员完成击球,由于裁判员未等球停稳,过早的呼号行为,使得比赛不能如期结束。
    这完全是:干涉、破坏、否定了后攻方击球员完整击球权。
    结果:1、彻底颠覆了门球比赛击球权:呼号开始、击球权结束、再呼号开始正常应有的逻辑程序。——造成裁判员可以人为的左右比赛进程。
       2、比赛时间到、在后攻方击球员未完成击球时、(即球未停)此时裁判员不等球停稳的呼号,只要与时间终了同步(当然包括:呼号越早越好),比赛就不能正常结束。
    特别是在比赛最关键的最后一棒,由于裁判员实施了错误呼号行为,可以人为有偏向的彻底改变比赛最终胜负结局。——由于裁判员错误的呼号,引发比赛结局胜负的改变,能不引发纠纷吗!!!


   我的观点:击球权没有结束,绝不允许裁判员随意呼号。——按规矩来。绝不应该按击球权即告结束的暗示来!
   球未停稳、可不可以允许裁判员呼号、击球。谁说了算?
   即使可以,也应该是场上正在击球的击球员说了算,因为击球权是他的。喧宾夺主、变成是裁判员说了算,则是一种习惯性的认知和错误。
      


烨鹤 发表于 2022-11-5 15:50:21

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22-11-5 21:00 编辑

国际规则不支持场上球停止之前呼下一号,此结论请见我的2017年的帖子(2019年规则条文未变):
国际规则里 击球权结束时点。

但是我无意用国际规则证明我国规则的规定。
中国规则关于球停才能呼号的理由可见我的一个跟帖, 抄如下:

我主张呼号时机,必须是在场上球停止之后。
理由如下:
1,(规则无规定说可以)
规则没有说裁判员可以在场上球停之前呼号。
    规则说:击球员击球后当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中柱、犯规时,击球权即告结束。该队员应快速退场。
    这里的“无过门”、“无出界”难道不是球停下之后才知道?才确认?此条有裁判员可以在球停之前做判断的要求吗?
2,(规则没有理由要求裁判做任何预判)
任何比赛规则,都要求裁判员按场上所见做判处,门球也没有裁判员可以按裁判的预判做判处。哪来的 “裁判员可以在球移动时呼号,前提是在不会出现任何问题时。”的规则依据? 裁判员凭什么保证呼号后场上球的运动不出新情况?出现新情况裁判员再检讨好,还是根本杜绝出现新情况好?规则是判定比赛结果用的,不是提高裁判预判水平用的。 规则要面对各种 水平的裁判员,“要求裁判员做预判,而且不出问题”不是规则的初衷!
3,(没有人说球停前呼号是错的)
直到今天,等球停下后再呼号的做法,没有任何人说有错误。 既如此何必要冒风险在球场的球停止前呼号?
4,(规则不允许球员在球停之前做任何进一步动作,没有理由允许裁判员做)
规则 不允许击球员在,在场上球停之前做下一步动作,如撞击后自球未停他球已停捡拾他球,闪击后他球未停击自球,遇有这类情况,一律判犯规,难道这不是规则的精神?同样的有风险,要求击球员做的却可以不要求裁判员做到?
5,(球停前呼号赛场获利有限)
有人说球停之前呼号可以加速比赛进程,有好处。下面分析一下:
要做到球停之前呼号也要有一定的条件,如击球员最后一击一定要是长球, 而且 球又不是到达边线附近,或那里没有他球,才可以做到,假定每次球停之前呼号可以节省(最多)两秒时间,而全场比赛共呼号60次,有30次符合球停之前呼号的条件(实际次数没有那么多),那么球停之前呼号共可以节省1分钟的时间,这几乎是极限了。 30分钟里裁判员冒风险节省了一分钟值得吗?
6,(裁判员不能剥夺击球员的用时)
球停稳前呼号,下一位击球员的击球时间(10秒计时)已经开始,但是球还没有停,这时候,击球员不知道球停的位置,例如不知道动球会停在另一个球的前面还是后面,是不是有利于对方的打檫边球等情况。 也就是没有办法思考对策, 所以如果裁判要在球停前提前呼号两秒钟,就是剥夺了击球员两秒的击球时间。除非规定新击球员的计时从场上球停开始,这样就完全失去球停之前呼号的意义。

欢迎参与讨论,但是希望逐条批评,因为否定一条两条不能否定我的结论。

白音淖尔 发表于 2022-11-5 16:13:55

2015规则也好,国际规则也罢,哪一章、哪一条款写有提前呼号四个字。目前国内比赛的规程中都写明执行2015规则(国际比赛除外)。用得着深入讨论吗?

白音淖尔 发表于 2022-11-6 07:07:08

白音淖尔 发表于 2022-11-5 16:13
2015规则也好,国际规则也罢,哪一章、哪一条款写有提前呼号四个字。目前国内比赛的规程中都写明执行2015规 ...

规则中并没有“提前呼号”四个字,也没有“球停前可以呼号”的字样出现。虽然在比赛中,有时裁判员会根据“三无”的情况下及时呼叫下一号,但这并不是规则中的规定或者说是“倡导”。
但规则中对击球员及击球权做了详细地规定:
1、呼号后,获得击球权的队员为击球员。
2、击球员击球后,当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中柱,犯规时。击球权即告结束。该队员应快速退场。
(该击球员自己也会根据规则以及赛场经验,是能够判断出的,但击球员的判断,是不能代替裁判员的判罚)。
注意:规则中并没有提及球停稳后击球权即告结束。
当然了,击球权的结束是由裁判员根据规则的条款判定的。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22-11-6 11:55:14

      裁判员根据场上的情况,待场上球停稳后呼号、或未停稳而呼号,都符合规则的要求,因为规则中并未要求一律待球停稳后再呼号!
      凡要求球停稳后才能呼号者,是严重违反规则的无理要求!不值一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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