萤火虫 发表于 2022-11-3 16:26:36

学习 比较 鉴别(之二)

本帖最后由 萤火虫 于 2022-11-3 19:25 编辑

        学习 比较 鉴别(之二)



  规则的用语和用词都具有一定特定的含义。用词用语不同,必有不同之处。
  国际规则与中国规则用词用语不同之处,值得我们认真的去学习和研究。
  今天专门学习、比较、鉴别击球员及击球权一节。
  这一节内容国际规则与中国规则均设置在相同区域:
  即门球竞赛规则 第六章 比赛通则 第九条 击球员和击球权
  两规则内容:同比、相差还是很大的。
  国际规则 一、击球员和击球权:
  共设有四方面内容,进行全面、详细的论述。
  使得门球人一学,就知道:什么是击球员?什么是击球权?也能够明确理解:击球员与击球权之间进行交换的一些必备条件和知识。
  中国规则 一、击球员和击球权:
  只设有简短两条内容,且进行了十分笼统、含蓄的表述。
  学习中国规则这章内容,原先理解的规则一些内容,完全被颠覆了认知。

  为了探索了解:得出以上不同认知的原因。特详细择录 一、击球员和击球权这一节所有内容。
  网络版2019国际门球规则 (第21页)由烨鹤网友从日文翻译成中文版
  一、击球员和击球权
   1、击球员是指被呼号进场的队员。
   2、击球员的击球权的开始和结束说明如下。
    (1)击球员的开始于被呼号。
    (2)下面情况,击球员的击球权的结束。
     ①击球后,击球员既没有获得续击权,也没有获得闪击权和所有界内球都停止时。
   ②出现犯规时。
   3、击球员必须在10秒内击球或闪击。
    (1)10秒计时从以下情况开始。
     ①击球员被呼号时。
     ②当续击权产生时。
     ③当闪击权发生时。
   4、击球权结束后,队员应立即退场。


  从这些规定的内容学习中,在实践中我们知道:必须遵循以下一些要点:
1、击球权是一个通称。它包含有击球权、闪击权、和续击权。
    门球运动有一特点:击球权、闪击权、和续击权都必须等球停稳了,才能产生。
2、场上击球员击球权没有结束,不可以进行队员间击球权的交换。
    也就是说:裁判员不可以进行强制性呼号,进行队员之间的击球权交换。
  3、比赛时间到,后攻方击球员有结束比赛的权利。
    后攻方击球员正在击球、比赛时间到,呼号与时间终了即使同步,也不应该随意改变后攻方击球员完成击球,比赛结束的正常既定程序。

  深知击球权:他是击球员从开始获得击球权到击球结束所享有的一切合法权利。
  

  2015中国门球竞赛规则:(第18页)
  一、击球员及击球权。
   1、呼号后,获得击球权的队员称击球员。
   2、击球员击球后,当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中柱、犯规时,击球权即告结束,该队员应快速退场。


  从以上区区、含糊不清的两点内容。我们看不明白裁判员、和击球员应该到底如何去操作。由此我不仅会产生一些疑惑。
   1、裁判员呼号后,队员就是击球员了吗?
    (1)击球权即告结束、场上球还在移动,裁判员呼号,击球员能不等球停稳击球吗?
    (2)界外球进场、击球权即告结束,裁判员呼号。击球员10秒击球能开始计时吗?
    (3)如果裁判员呼号太早,界外球进场移动时间稍长,甚至是超过了10秒时间、球才能停稳。
     ①如果从裁判员呼号、计时,到球停稳,已经符合判超时犯规的标准。
      裁判员会判:超时犯规吗?
     ②其实等界外球进场、停稳、裁判员再呼号。许多情况下,其实击球员是还有击球时间的。
      从击球员有击球时间、到击球员无击球时间。这其中的偏差、与责任,应该又由谁来承担?
   2、中国修改的击球权即告结束一词又有什么新意呢?
    新意①:暗指、提醒场上胆大的裁判员,场上击球员击球权即告结束,可以不等球停稳、进行呼号、更换击球员了!
    场上一般会出现两种不同情况:
    一种裁判员:坚持原则。
          严格执行击球权结束、进行公正呼号。
    另一种裁判员:可以根据需要、在球没有停稳之前、之前、之前,就早早地偏袒一方呼号。
中国将击球权结束一词,修改为击球权即告结束,还含有另一项重大玄机。
    新意②:即唆使裁判员利用呼号,去改变比赛结束的正常、应有程序。
    要达到改变比赛结束这一目的,玄机作用必须有相应的配套措施。
    改变比赛结束程序的配套措施,即是添加遵循比赛结束,第(3)款内容。
    (3)当裁判员呼号与时间终了同步时(自然包含:更早呼号)呼号有效。
    说明:球未停稳呼号,即使与时间终了同步时,后攻方击球员在完成击球后,(即:球停稳)比赛就应该结束!岂能允许胡乱呼号有效的行为存在!


  中国门球当家人这么修改,你们是怎么想的?
  居然能将击球权结束修改成击球权即告结束。
  那么为什么就不能将闪击权获得,修改为闪击权即告获得。(指:撞击后、自他球都不出界)
  这样则可以允许:球未停稳、在不影响闪击的前提下,就可以立即进行闪击。
  同理也可以将续击权获得,修改为续击权即告获得。(指:闪击他球不犯规)
  这样一来就方便多了。他球只要被闪击出去了、只要不犯规;击球员就不需要等被闪击出去的球停稳,就可以进行下面的活动了。

  最后个人观点是:
  呼号不能与10秒计时规定相抵触、相脱节。
  呼号不能改变:比赛时间到、后攻方击球员完成击球,比赛结束应遵循的方式结束比赛。

  以上仅是自己通过学习、对比两种门球竞赛规则不同的地方,而产生的一些想法。不一定正确,欢迎批评。仅供参考。


烨鹤 发表于 2022-11-3 20:04:27

说明,翻译源自 世界门联 网站 的英文本。 不是日文本。

烨鹤 发表于 2022-11-3 20:34:52

规则讨论中 常常有这样的意见:
击球员击球后, 还可以击球吗? 回答 当然不可以, 于是就质问: 不能击球,怎么还是击球员?
其实,规则规定了什么是击球员和击球权之后,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都有规则规定。不能用“击球员和击球权”的组成名词来追问 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日常生活也常见这样的例子:
**“选民”,选民在投票之后,还可以再投票吗? 当然不能, 那么,投票后就不是 “选民了”?!这样反问是不合理的。
** “书记”, 书记难道只是会议上做记录吗?他是领导,要管很多事!

结论是规则规定的“击球员”和“击球权” 是代表某个概念的名词,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要看规则里规定了什么,不能用名字的用词来推论其内涵和外延。所以上述追问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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