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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专题讨论有意拖时与有意犯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萤火虫    时间: 2017-8-13 23:08
标题: 专题讨论有意拖时与有意犯规问题
本帖最后由 萤火虫 于 2017-8-14 07:34 编辑

                            专题讨论有意拖时与有意犯规问题


      在比赛关键时刻,技术已经不是决定比赛胜负的关键因素。而时间则是决定比赛胜负的决定性因素。
      于是看着比赛时间分分秒秒地在流淌,比赛结局即将被改变,正常的心态顷刻间便会变得焦虑不安。随着时间不断的流逝,无形中好像是刺痛他们每一根神经一样。
      于是乎便生出许多麻烦事情来。
      门球竞赛规则规定:击球员允许在10秒钟之内进行击球(包括:闪击)。
      为什么在比赛的关键时刻,击球员击球只用了不到10秒钟的时间(即使:包括用了10秒钟时间),就会有人指责击球员的击球行为不道德、不正当的干预裁判员的执裁工作。
      对于10秒超时犯规问题,门球竞赛规则有明确规定:由裁判员认定,裁判员计时为最终计时,比赛队员均需服从。
      这些人认真学习规则、严格执行规则的精神又到哪里去了呢?
      由于吵、闹现象频频出现,现实又不能坚持原则、于是乎在合理用时、严格执行10秒超时犯规问题上,也走了一些弯路。
      如:一到比赛的关键时刻,只要击球员实施合理的用时战术,就会出现同情或支持裁判员等击球员一旦击球后,就立即进行及时呼号的做法。
      此时持这种观点的人,即使球出界了,也视而不见、不进行及时宣判。
      在正常比赛过程中,球出界了、不及时宣判就及时呼号,就证明该球并没有出界。一旦呼号后、再发现球出了界,由此引发的纠纷还少吗?
      谁之过错?完全是裁判员的过错。这一点大家一定不会怀疑。
      案例:开局红方1号球进一门、占二门一号位出界,裁判员未发现、不宣判。立即呼叫2号,2号击球员回答:放弃。等到裁判员呼叫:3号击球员时,白方发现1号球已经出界了,白方教练员与2号击球员则提出抗议,要求进场、站位。
      对于这样的纠纷出现,裁判员怎么能够在不宣判1号球出界的前提下,就去呼号2号呢?裁判员错误的呼号行为,导致2号击球员得出“放弃”的错误决定。对裁判员失误的处理,本着“及时发现、及时纠正”的原则,应该及时予以纠正。允许2号击球员击球,制止3号击球员的击球行为。
      以上仅是不按规矩办,应该切实吸取的教训。
     又如:一到关键时刻,只要击球员实施合理的用时与犯规战术以后,许多人便会纷纷支持裁判员在宣判犯规的同时,就进行及时呼号、然后再去处理现场混乱局面的做法。否则认为等处理好现场局面以后再去呼号,那么黄花菜都凉了。有意犯规击球员的“不当”获利意图不就得逞了吗!
      持这种观点的人:错误的认为合理用时是一种消极、不良的行为。在比赛的关键时刻,更错误地认为合理犯规行为是一种极其不道德的行为。
      那么在门球竞赛规则中,又是怎样界定与评价犯规行为的呢?
      请看2015门球竞赛规则一书第19页
      第十条  有效和无效比赛行为
      一、有效比赛行为
      有效比赛行为是指按规则规定进行的比赛行为,包括正当比赛行为和犯规比赛行为。
      即:击球员所有正当比赛行为和犯规比赛行为,均是门球运动中的有效比赛行为。击球员的有效比赛行为,无需受到任何批评与指责。
      关键时刻出现犯规现象,坚持先宣判后、立即及时呼号,再去处理现场混乱局面的人,持有一个不正确的心态:你有意犯规,想获利,我就利用我手中的权利,不让你获利。
      这样做,裁判员不让获利的企图真的能够达到吗?
      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证明裁判员这么做是错误的。
      一、击球员的犯规行为,是门球运动中的有效比赛行为。
      在关键时刻的犯规行为,同样也是有效比赛行为。
      平时和关键时刻的犯规行为,,既然都是有效比赛行为,应该一视同仁、一律同等认识、同等对待才对。
      二、门球运动中的犯规行为自然有:有意犯规行为和无意犯规行为之分。
      有意犯规行为与无意犯规行为,均属于有效比赛行为。既然都是有效比赛行为,就没有时间和性质本质上的任何差异。顾不应该有好坏、褒贬之分。
      三、界外球进场,击打远距离的球(包括:群球),这也需要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作为支撑。即使是故意犯规行为,裁判员自有相应犯规条款予以判罚。也不至于其他人为之去打抱不平,予以强烈不满与谴责。
      四、在比赛关键时刻,针对击球员有意犯规行为,裁判员包括大家应该如何正确认识与面对,目前尚有存在许多分歧。
      关于裁判员用时,在门球竞赛规则中有专项说明。请见2015规则一书第40页方框内专项说明。
      即:裁判员用时期间不计算10秒钟,但算在该场比赛时间以内。
      在比赛关键时刻,面对有意犯规行为,许多人,包括一些裁判员都难免沉不住气。他们的错误认识与错误做法是:你既然有意犯规,想不让对方击球获利;我就偏要让对方能够击球,让你获利愿望泡汤。
      所以现在只要一到比赛接近尾声的关键时刻,特别是击球员击打界外球一有犯规的行为,许多裁判员都采取及时宣判:犯规后,均不立即去处理现场,而是立即呼号后,再去处理现场。
      实践证明:这样的做法并不能帮上忙,甚至会帮倒忙。
      为什么呢?请看事实。
      例如:击球员有意击球犯规,当裁判员宣判犯规时,离比赛时间结束时间还有18至20秒。裁判员处理好现场时间需要15秒钟时间左右。
      1、裁判员如果采取及时宣判犯规后,立即进行及时呼号。
      其结果是:呼号后即开始计算击球员10秒用时时间,此时裁判员处理好现场就需要15秒钟时间,该击球员还能够有击球时间、不被判:10秒超时犯规吗?
      2、裁判员在宣判击球员犯规以后,立即积极、快速去处理。此时裁判员用时期间不计算10秒钟,虽然计算在该场比赛时间以内,但是距离比赛时间结束还有18至20秒时间,而裁判员处理现场用时并不需要18至20秒时间。等裁判员及时、快速处理完现场以后,红方下一号击球员还有被呼号、获得击球的机会。
      3、裁判员为什么还会出现:宣判犯规后,不去积极、快速处理现场,而是宣判犯规后,采取立即及时先呼号、再去处理现场的做法呢?
      他们有一个错误的认识认为:只要在比赛时间结束之前、裁判员已经:呼了号,那么呼了号的击球员,就一定具备击球的合法效应。
      须知:被呼号的击球员,合法的击球效应只能维持在法定的10秒钟之内。
      这样的看法,是具有认识上的一定误区。应该通过学习、真正理解规则以后,方能纠正过来。
      4、比赛最后5分钟,遇有设立专职辅助10秒计时员时,这样可笑的举动,一定会被如实、无情的记录下来。
      除非是不设专职辅助10秒计时员,10秒超时犯规又是该糊涂裁判员说了算。该错误的做法才能得以顺利执行。
      总之:认真学习规则、正确理解规则,在门球运动中对于击球员击球用时时间:就不应该再出现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议论。只能阐明或得出是:合理用时还是超时犯规两种截然不同结论。有意犯规行为与无意犯规行为,都是门球运动中有效比赛行为,绝对不存在是道德层面上的问题。
      否则则会严重破坏与干扰击球员合理用时有意犯规两大重要战术的运用。
      门球比赛比的是技术、比的是战术、比的是配合、比的是心理、比的是临场发挥、比的是熟悉规则与运用规则的能力。
      

作者: 夏云保    时间: 2017-8-13 23:48
本帖最后由 夏云保 于 2017-8-14 00:05 编辑


          ......"门球比赛比的是技术、比的是战术、比的是配合、比的是心理、比的是临场发挥、比的是熟悉规则与运用规则的能力。"              分享。


作者: 老客户123    时间: 2017-8-14 07:21
   ......"门球比赛比的是技术、比的是战术、比的是配合、比的是心理、比的是临场发挥、比的是熟悉规则与运用规则的能力。"              分享。


作者: 向天歌    时间: 2017-8-14 08:03
"门球比赛比的是技术、比的是战术、比的是配合、比的是心理、比的是临场发挥、比的是熟悉规则与运用规则的能力。"              分享。

作者: 中柱成    时间: 2017-8-14 10:35
夏云保 发表于 2017-8-13 23:48
......"门球比赛比的是技术、比的是战术、比的是配合、比的是心理、比的是临场发挥、比的是熟 ...

支持!点100个赞!

作者: 健康快乐门球    时间: 2017-8-14 11:48
敢于: “专题讨论有意拖时与有意犯规问题”!本身就不错了!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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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万清    时间: 2017-8-14 14:08
老师的观点和分析我觉得很对,有理有据。
作者: 川雨后彩虹    时间: 2017-8-14 15:13
能 “专题讨论有意拖时与有意犯规问题”!本身就不错了!点赞!
作者: 快乐门球1    时间: 2017-8-14 15:19
   对有意拖时与有意犯规问题依据规则予以分析,合规入理,同意你的意见:门球比赛比的是技术、比的是战术、比的是配合、比的是心理、比的是临场发挥、比的是熟悉规则与运用规则的能力。

作者: 松涛    时间: 2017-8-16 18:12
......"门球比赛比的是技术、比的是战术、比的是配合、比的是心理、比的是临场发挥、比的是熟悉规则与运用规则的能力。为萤火虫老师的观点和分析点赞!
作者: 廖兴铭    时间: 2017-8-16 19:18
完全赞同和支持老师的观点!

作者: 廖兴铭    时间: 2017-8-16 19:37
完全赞同和支持老师的观点!对有意拖时与有意犯规问题,裁判应按规则办才是。正如老师所言"在比赛关键时刻,面对有意犯规行为,许多人,包括一些裁判员都难免沉不住气。他们的错误认识与错误做法是:你既然有意犯规,想不让对方击球获利;我就偏要让对方能够击球,让你获利愿望泡汤"。他们采取这种作法,首先是在思想上对正常用时和利用规则实施延时战术的岐视,而在行动上采取违规的判处,并为其"先呼号后处理"而津津乐道!认为是"最简单的办法"收拾你,能不给球场添乱吗!?
作者: 廖兴铭    时间: 2017-8-16 19:56
"有意犯规行为与无意犯规行为,均属于有效比赛行为。既然都是有效比赛行为,就没有时间和性质本质上的任何差异。顾(故)不应该有好坏、褒贬之分。"老师说的对。但确实有人持贬意,还和球德联系上了,说是不道德的行为。持这种观点的,应该好好学习规则。运动员犯规动作是有效比赛行为,面对这个违规行为,裁判的职责只能是按规则判处,绝无其他添言加语对其指斥的权利,更无权利离开规则去采取非正常的制裁措施。
作者: 廖兴铭    时间: 2017-8-16 20:12
"裁判员为什么还会出现:宣判犯规后,不去积极、快速处理现场,而是宣判犯规后,采取立即及时先呼号、再去处理现场的做法呢?"老师说的这种现象,我认为其如此作法,一是,颠倒了裁判工作流程,自己乱了自己;二是,与规则上要求,下号队员击了球,不得再去追朔上号,自己造矛盾。其动机呢?一可能是认识有错而采取非正常措施不"让其获利";第二个可能是不是在偏向另一方。

作者: 飞来峰    时间: 2017-8-16 22:20
为老师点赞,您的观点非常好!此外,我也认为在比赛最后时间战术也是一种战术
作者: 硒都门球    时间: 2017-8-17 09:18
             案例:开局红方1号球进一门、占二门一号位出界,裁判员未发现、不宣判。立即呼叫2号,2号击球员回答:放弃。等到裁判员呼叫:3号击球员时,方发现1号球已经出界了白方教练员与2号击球员则提出抗议,要求进场、站位。

      怪哉!裁判员未宣判、未处理1号球,方凭什么说1号球已经出界了?———举例要合乎常理。不合乎常理的举例,不能说明问题。
      再者,讨论问题举例的裁判员应是正常人,不能将裁判员当成“马大哈”!
      楼主的此例用的是“马大哈”裁判员,能有什么说服力!







        


作者: 硒都门球    时间: 2017-8-17 09:35
            关键时刻出现犯规现象,坚持先宣判后、立即及时呼号,再去处理现场混乱局面的人,持有一个不正确的心态:你有意犯规,想获利,我就利用我手中的权利,不让你获利。



       按楼主的主旨,裁判员应该支持有意犯规者,有意犯规者想获利,裁判员就应该支持有意犯规者获利

作者: 谁打的?    时间: 2017-8-18 18:56

完全赞同和支持老师的观点!
作者: 首阳闲人    时间: 2017-8-21 21:51
这个专题讨论很有意义,我赞成。我同意你对拖时和有意犯规的看法。拖时和犯规是战术问题,是规则允许的,不是道德不道德的问题,犯规了,裁判可以依规判罚,。特别是最后几分钟的争夺,是靠双方斗智斗勇来取胜,裁判只能依法公正执裁,争时和拖时都是战术较量,裁判不可偏颇。
作者: 萤火虫    时间: 2017-8-26 11:47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7-8-17 09:35
关键时刻出现犯规现象,坚持先宣判后、立即及时呼号,再去处理现场混乱局面的人,持有一个不正 ...

      有意犯规行为,在门球竞赛规则中明确规定:是有效比赛行为。(2015规则一书第19页)
      有意犯规者的有效比赛行为即使可以获利,那也是正当的获利。并不存在裁判员支持与不支持的问题。
      这里必须明白:在体育运动中(包括比赛中)犯规是允许的(包括:有意和无意);恶意伤人、犯罪才是不允许的。
      为什么有些人对于击球员合理利用一些积极的比赛战术,这么反感?
      这是他们在关键时刻的立场与心态完全处在、站在、同情落后一方这一边。此时他们看问题、与处理事情,已经脱离门球竞赛规则的精神,已经完全失去平衡、公平的立场。还铮铮有词的说:绝不让有意犯规者获利。有意犯规者自有处罚条款去处理。并不需要裁判员任何抱不平的行动。
      相反:裁判员宣判犯规后,立即呼号、再去处理现场混乱局面,击球员本来尚有一线击球希望,则会完全葬送在裁判员好心办坏事的举动上。
      一切按照门球竞赛规则:及时宣判、及时处理、及时呼号的规矩来才最为稳妥。
      及时呼号:在门球竞赛规则中还有一条击球员击球权即告结束的依据。那么裁判员不经过宣判、不经过处理,就可以及时呼号的依据又是从何而来呢?
      结论是:依据来源于不让有意拖延时间、有意犯规者获利。
      须知:击球员的合理用时、与有意犯规行为,均是一种有效比赛行为!在门球比赛过程中绝不应该受到任何歧视!不满!与谴责!!!
      

作者: 歌声嘹亮    时间: 2017-8-26 12:59
说得好。点个赞!

作者: 歌声嘹亮    时间: 2017-8-26 13:00
萤火虫 发表于 2017-8-26 11:47
有意犯规行为,在门球竞赛规则中明确规定:是有效比赛行为。(2015规则一书第19页)
      有意犯 ...

支持!

作者: 硒都门球    时间: 2017-8-26 21:06
        有意犯规者的有效比赛行为即使可以获利,那也是正当的获利。并不存在裁判员支持与不支持的问题。


      是的,体育竞赛中的有意犯规,是有效比赛行为,但对犯规者不但不能使其获利,还要给予处罚。比如篮球比赛队员犯规达N次后罚下场,队累计犯规N次后,对方直接投篮得分,足球的黄、红牌、点球等,都不存在犯规可以获利(更不存在犯规后可以“正当获利”)。篮球的犯规,教练用的是犯规战术,是相通过犯规被处罚后,利用本方发球控球获利。
      如果门球比赛可以通过犯规获利,则说明这样的规则是错误的!
      现在的门球规则,好像还没有犯规不受处罚的规定。

作者: 大浪淘沙    时间: 2017-8-26 22:07
主要是规则问题让拖时和抢时造成的矛盾,打轮次、10秒照用就行了。门球运动比赛规则太复杂、比学电脑还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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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硒都门球    时间: 2017-8-27 08:06
相反:裁判员宣判犯规后,立即呼号、再去处理现场混乱局面,击球员本来尚有一线击球希望,则会完全葬送在裁判员好心办坏事的举动上。


      裁判员宣判犯规后,立即呼号、再去处理现场混乱局面,击球员本来就有的击球希望,不会葬送在裁判员及时呼号的举动上。因为,规则给裁判员有授权:对击球员用手势并宣布“稍等”(不计击球员10秒),裁判员处理完场上局面后,击球员仍有击球时间,裁判员的此举,符合规则规定。

作者: 硒都门球    时间: 2017-8-27 08:48
        及时呼号:在门球竞赛规则中还有一条击球员击球权即告结束的依据。那么裁判员不经过宣判、不经过处理,就可以及时呼号的依据又是从何而来呢?


      在门球竞赛规则中也有明确规定,击球员击球后“三无”、击球权即告结束的规定。那么,界外球拖时10秒(合法)才击球,界外球进场是无任何权力的球,根本就不存在“三无”(可以说,界外球击球员场内都没进),当然是一击球,击球权即告结束。击球权结束后,裁判员及时呼号不存在有错。如果进场球碰场内球犯规,裁判员再及时宣判“犯规”、并宣布“稍等”处理犯规局面,击球员再行使击球权。只有这样,才能体现裁判员的对双方的公平、公正;不这样,裁判员倒有帮助拖时方再拖时的不公平嫌疑
       要说明的是,如果界外球未拖时(3、5秒击球)到10秒就击球进场,击球后裁判员即及时呼号或等几秒再呼号,都是符合规则规定的。
       老师既然是专题讨论有意拖时与有意犯规问题,我即毫无保留的说出我的认识,欢迎指正谈!

作者: 何一凡    时间: 2017-8-27 10:29
击球员的合理用时、与有意犯规行为,均是一种有效比赛行为!在门球比赛过程中绝不应该受到任何歧视!不满!与谴责!!!
作者: 萤火虫    时间: 2017-8-28 13:38
本帖最后由 萤火虫 于 2017-8-28 15:34 编辑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7-8-27 08:48
及时呼号:在门球竞赛规则中还有一条击球员击球权即告结束的依据。那么裁判员不经过宣判、不经过处 ...

硒都门球老师您好!              既然您欢迎讨论,我就把您认为的一些观点,说说我的一些看法。
       1、您说:击球员击球后“三无”、击球权即告结束才是门球竞赛规则的规定。
       您的观点一直强调认为:击球权即告结束,应该是三无,而不是五无。
       您认定的三无仅仅是:无撞击、无过门、无撞柱。这三项权利对于界外球来讲,自然是没有的。
       但是在规则中明明规定:只有在五无的条件下,击球员的击球权才即告结束。您为什么一再要强调三无?那么您却视其他二无(即:出界、犯规)于不顾。裁判员如果按照您的认定,去执裁,肯定是要出错的。
      2、您错误的认为:界外球进场是任何权利的球,当然是一击球,击球权即告结束。击球权结束后,裁判员及时呼号不存在有错。
      您所认定击球权结束后,裁判员及时呼号不存在有错的大前提是:界外球进场是任何权利的。
      但是规则规定:界外球进场还有再出界的权利,和有犯规的权利。
      即:界外球进场只要出现再出界犯规两种现象之一,裁判员必须经过及时宣判后,击球员的击球权才真正结束。如果裁判员不经过宣判,那就证明:该界外球是没有出界、或是没有犯规。
      裁判员这样的认定结果,比赛双方运动员能接受吗?
      即使对于有利一方运动员能够接受,正直、善良的另一方运动员,包括广大观众也是绝对不会答应。
      击球权即告结束的必备条件是:撞击、过门、出界、撞柱、犯规,是五无。而绝对不是您所说的三无。
      所以说对击球员击球权即告结束的认识,我们之间分歧的焦点是:您认为是三无即可;我认为必须是五无。按照门球竞赛规则规定 去认识、去执行总不会有错。
      3、体现裁判员制裁公平,界外球一击球、击球权即告结束,裁判员及时呼号不存在有错。如果进场球碰撞场内球犯规,裁判员再及时宣判“犯规”、并宣布“稍等”后处理犯规局面,击球员再行使击球权。只有这样,才能体现裁判员对双方的公平、公正。不这样,裁判员倒有帮助拖时方再拖时的不公平嫌疑。
      须知:裁判员宣布稍等后处理犯规局面,是专指:续击过程中的特殊情况。绝非是指及时呼号后的状态。及时呼号后就立即计算击球员10秒击球计时。及时呼号再去处理现场,如果裁判员处理现场时间须要超过10秒钟,比赛有效时间只要大于处理现场(10秒钟)时间,击球员尚存的一线击球希望,就会被裁判员及时呼号的好心彻底葬送。(原因:超时犯规)
      裁判员对双方的公平、公正,只有严格执行裁判法,才能得以体现。切不可感情用事、好心办了坏事!
      裁判员公正执法,必须严格执行规则,绝不应该有帮助任何一方的企图。
      4、您认为:界外球未拖时(3、5秒)到10秒就击球进场,击球后裁判员即及时呼号或等几秒再呼号,都是符合规定的。
       界外球进场只要未超过10秒击球,都应该视为合理用时、即未拖时。击球后裁判员即及时呼号,未必都符合规定?

      界外球进场未拖时,只有符合五无条件下、裁判员及时呼号,才符合规定。否则裁判员及时呼号,则不符合规定,是触犯、有违规定的。
      结论:击球员击球无撞击、无过门、无撞柱,是击球权即告结束的必备条件;须知无出界、无犯规,也是击球权即告结束的必备条件。
      高标准的五无产品,切不可以劣质的三无产品所取代。
      认识模糊的击球员三无这么认识尚且可以,因为他们不具体执法。但是公正执法的裁判员、大法官三无这么认识绝对不可以。否则裁判员、大法官们口口声声高呼:执法维护公平、维护正义!你们维护的又是哪家的正义呢?
      恰恰相反,三无、还是五无认识不清、模糊错误认识,正义之举,正在你们手中丧失与葬送!
      认真学习、领会规则原文,全文很重要!
      可以继续深入讨论:
      裁判员努力减少裁判用时必须遵循的三原则,有无程序上的顺序要求?
      裁判员不进行及时宣判、不进行及时处理,就能够进行及时呼号吗?
      我个人认为裁判员最重要的职责是:
      判!——判定击球员行为属性。
      理!——理清现场关系。
      呼!——进行击球员功能的转换。
      击球员功能的转换,必须有:判、理两项必备条件。否则没有判、理两项条件的具备,裁判员即使及时呼号,也会严重影响击球员功能的转换。
      判则是的前提条件。没有及时的宣判,就不存在及时处理。
      裁判员不进行及时宣判、不进行及时处理,就进行及时呼号,试问这样的裁判员能够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吗?
     (宣)判、(处)理、呼(号),仔细琢磨与推敲,应该是有严格地先后顺序要求。
      随意打乱其中先后顺序,裁判员不计10秒“的及时处理”现场用时,却要划到击球员10秒击球用时时间里面去,由此产生的恶劣后果,在实践中是客观存在,且危害又是极大的啊!
      认真学习规则、全面执行规则。
      充分理解规则中合理用时与有意犯规等积极战术原则。
      比赛胜负追求全过程中每人、每一棒球的质量;绝不要把宝侥幸的押在最后子虚乌有的梦幻之中。
      梦幻一旦破灭、恨即从胆边生。 即刻便牢骚满腹、怨天尤人 。此乃目前门球运动中不好的一种通病。
      要想治病、除病,必须正确认识、严格执行努力减少裁判用时三原则。裁判员切不可首先自行乱了自己的方寸。
      正确的击球方式,一分一秒都必须坚决加以肯定。不得肆意、随意的歪曲理解;更不能恶意的上纲上线、乱扣帽子。
      有意、无意犯规的有效比赛行为,均是击球员在全场比赛过程中的正当、合法行为。人们完全没有必要去大惊小怪。关键时刻正常的犯规行为,更无需如同遇到洪水猛兽一般,冷静不下来、以致干出一些不冷静、偏激的勾当来。
      即使在关键时刻,比赛时间照样一分一秒的过去,裁判员也照样需要去处理现场。您希望裁判员裁判员快呼号、再处理现场的愿望,未必就是一个好愿望。
      裁判员处理现场时间如果超过10秒钟时间,希望裁判员快呼号的愿望,注定是一条死亡之路。
      裁判员处理复杂现场时间假设必定要超过10秒钟时间、甚至更长,如果比赛结束时间只要多于裁判员处理现场时间3秒、5秒,哪怕只有短短的1、2秒时间,下一号击球员理论上一定有被呼号、上场击球的机会。
      关键时刻,正确认识形势、才能做到处事不惊。比赛胜负、乃是比赛全过程中已经命中注定的事。
      试图强行改变比赛结果,结局只能是不仅输了球、又彻底输了自己球队的风格和风度!
      不当之处、欢迎继续讨论。
      


作者: 硒都门球    时间: 2017-8-28 19:29
萤火虫 发表于 2017-8-28 13:38
硒都门球老师您好!              既然您欢迎讨论,我就把您认为的一些观点,说说我的一些看法。
       ...

          学习了您的回帖,我感到我们在对规则理解上的分歧,有三点:          一、对界外球拖时10秒后才击球这一特殊情况。您的意见是界外球进场后,还要等“五无”;我说的击球员在场内击球后“三无”,因为出界、撞柱不存在获得续击权。我说界外球只有一个进场权,不存在“三无”,更不存在“五无”。
          二、对界外球拖时10秒后才击球这一特殊情况。您的意见是裁判员还应该继续帮助拖时方再拖时,等球“五无”后才能呼号;我的意见是界外球用完10秒才击球进场,他的用时已完,且不存在“五无”,此时已进入裁判呼号用时,即该对方用时了。
          三、裁判员在场上执裁,行使“稍等”的权力,您说只能在特殊情况下行使;我认为只要需要,都可以行使,规则并未规定只能在特殊情况下行使。
         上述对规则三点认识上的分歧, 有着本质的区别,这就难以讨论下去了。
         另外,我以前也发过帖专门论述过击权问题:门球的击球权,从门球的规律看,只要击球员一击球,击球权即结束,你击球后不能再接着击球了,这不是击球后击球权即结束是什么?有时候击球员击球后的等,是等续击权;等,不是击球权未结束——是等着看能否获得续击权后,未获得续击权,击球员立即退场,不是规则规定的击球权才结束。这是规则问题的题外话。




作者: 球场轻风    时间: 2017-8-29 13:51
对于最后时刻有意犯规者,允许先呼号后处理。我支持硒都门球的观点。

作者: 硒都门球    时间: 2017-8-30 07:51
球场轻风 发表于 2017-8-29 13:51
对于最后时刻有意犯规者,允许先呼号后处理。我支持硒都门球的观点。

          谢谢球场轻风老师站在公正的立场,支持我的观点!

作者: 萤火虫    时间: 2017-8-30 11:07
硒都门球老师您好!
      平心气和的讨论一些问题很有益。
      针对您以上的看法,再说点我的想法。
      一、门球竞赛规则讲述得很清楚不过:击球员击球后,当自球只有在无撞击、无过门、无出界、无撞中柱、无犯规时,击球权才即告结束。
      您所理解、所说的三无:应该是指无续击权状态下的情况。
      然而您只将:出界和撞柱两种排除在“三无”之外。那么请问在五无中:是否撞击、过门与续击权肯定有关。但是许多不发生撞击、根本不过门的击球犯规,难道就应该包含在有关续击权政策中去处理吗?
      如果您一定要这么认为:三无,还不如改为认定是:二无半才比较贴切。
      击球员只要击球:本没有界内球、与界外球本质上的区别。只是自球击出去以后,对于撞击、过门、出界、撞中柱、犯规五种不同特有现象,进行不同的处理吧了。
      击球员击打界内自球出界、犯规,裁判员一定要进行及时宣判、及时处理。裁判员如果不进行及时宣判、及时处理,随便进行及时呼号,让下一号击球员进场击球,那是裁判员的严重失职。
      同样击球员击打界外自球进场后又出界、或犯规,裁判员同样要进行及时宣判、及时处理。门球竞赛规则没有任何条款可以明确规定:裁判员可以不及时宣判球出界、或犯规,就可以让下一号击球员上场击球。
      合理用时、击球犯规的一些正常击球行为,为什么会被视为洪水猛兽。竟然会使一些裁判员们乱了分寸,以致裁判员做出一些不妥的“不宣判、就可以呼号”、“不处理、就呼号”让下一位击球员上场击球的现象出现。
      二、第二点您也同意有五无的观点与说法。
      但是您总认为界外球进场就没有任何权限,即认为是界外球击球员用时已经用完。这是不贴切的。界外球进场、有再出界的权限,有犯规的权限。这两点权限界外球与界内球的待遇完全是相同的。
      击球员击球用时是否用完,五无与三无是有本质区别的。
      五无:才可以视为击球员击球权即告结束,击球员击球用时视为用完。
      三无:还有二无现象出现,不及时宣判、就不能认为是击球员击球权即告结束,不能认为击球员用时已经用完。
      三、“稍等”,只是在特殊情况下允许裁判员做的一种特殊方法。
      并非是:只要裁判员认为需要,都可以行使的一项权利。
      详情请见2015门球竞赛规则一书第70页
      当乙裁在处理出界球而使比赛无法按要求进行时,甲裁可以做出“稍等”手势,待乙裁处理完毕后,再准许击球员击球。所需时间为裁判员用时。
      理由:
      1、“稍等”用时,只能允许是裁判员用时。
      即:裁判员做出处理、“稍等”手势,绝对不可能是针对刚被“呼号”上场、准备击球的击球员。
      2、刚被呼号后、又不具备击球条件,不管什么原因?裁判员再去处理现场所需时间,一定要纳入击球员10秒击球用时。
      这第2点内容与门球竞赛规则   
      第五章    场上情况的裁决与处理相关内容直接相矛盾、相抵触的。
      3、裁判员在比赛过程中,需要用做出“稍等”手势,再去处理现场局面的现象,只能是获得“续击权”的击球员,当乙裁在处理出界球而使比赛无法按要求进行时,甲裁才可以做出“稍等”手势,待乙裁处理完毕后,则准许击球员击球。
      不知大家有没有注意到:裁判员做出“稍等”手势,只适用于处理界外球时。
      硒都门球老师您认为:只要需要、裁判员随时都可以行使这个权利。
      这种在特定条件下的特殊处理手段,您已经把他任意扩大到:只要需要、随时都可以行使的环境当中去。
      说白了您已经错误的将裁判员需要作出“稍等”手势,扩大、运用到:对于击球员犯规球的现场处理环节中去了。
      结论:裁判员需要作出“稍等”的手势,可不适用于击球员击球犯规的现场处理。



作者: 硒都门球    时间: 2017-8-30 20:05
萤火虫 发表于 2017-8-30 11:07
硒都门球老师您好!
      平心气和的讨论一些问题很有益。
      针对您以上的看法,再说点我的想法。

       萤火虫老师好!
      讨论问题有益,对规则的理解和认识不同,各抒己见吧。
      我只谈两点认识,恕我直说。
     
一、门球竞赛规则15页之“三无、两有”时,“击球权即告结束”,红字这句话是多余、或可以说是错误的。我前帖说了,门球的规律是只要击球,击球权就结束——这是比赛中不争的事实。比如,呼1号后,1呼队员开球击球进一门,击球后可能霹偏不能进一门,你能接着修正击球进门吗?不能。规则的《附则》五轮赛时“场上队员各有5次击球权”,说明击球员只要击球后,击球权当即结束,有过门、有闪击成功才有续击权。       所以我说规则中的“击球权即告结束” 这句话是多余和错误的。
      
       二、“稍等”,不是在特殊情况下允许裁判员做的一种特殊方法,是裁判员在需要时都可以用的规则授权,
只要裁判员认为需要,都可以行使的一项权利。
        2015门球竞赛规则一书第70页,只是裁判法中的对某种情况的举例。
        2015门球竞赛规则一书第39、40页之1,(2),是规则明确的规定,“稍等”属裁判用时,在比赛中,裁判员会碰到不少要行使“稍等”权的情况,仅举一例:当击球员闪击踩自球时为了得利,将自球在脚下拖动,此时裁判员就会立即宣布“稍等”,将自球还原后,再让其闪击。
       再者, 2015门球竞赛规则一书第87页,对“稍等”手势的详细说明,也绝不只是乙裁在处理出界球而使比赛无法按要求进行时,甲裁可以做出的“稍等”手势。87页的界定,针对的对象肯定包括击场内球。




作者: 萤火虫    时间: 2017-9-1 09:55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7-8-30 20:05
萤火虫老师好!
      讨论问题有益,对规则的理解和认识不同,各抒己见吧。
      我只谈两 ...

硒都门球您好!
      您说的下面一段话很有意思。
      您说: 2015门球竞赛规则一书第39、40页之1,(2),是规则明确的规定,“稍等”属裁判用时。请记住:“稍等”是裁判用时。
      书中是这样规定的。
       1、裁判用时
       (2)裁判员做“稍等”手势后,或者让击球员停止击球期间的用时。
         在比赛中,裁判员会碰到不少要行使“稍等”权的情况,(您)仅举一例:当击球员闪击踩自球时为了得利,将自球在脚下拖动,此时裁判员就会立即宣布“稍等”,将自球还原后,再让其闪击。
        请您回答:
        1、此“稍等”用时,是否是裁判用时?
        2、如果一定要认为是裁判用时的话,那么击球员闪击10秒用时又将如何分段计算?(即:应该扣除裁判员夹在闪击过程中的“稍等”用时)
        3、击球员击球(包括:闪击)10秒用时,有分段的规定吗?
       回答不出以上问题,必然会得出自相矛盾的结果。
       实践证明:裁判员针对击球员闪击不当得利行为,予以及时干预与纠正是必须的、完全正确的。所需“时间”并不属于裁判用时,而是计入击球员击球(包括:闪击)10秒计时之内的。
       您从书中似乎又找到一处有力的根据即:       再者, 2015门球竞赛规则一书第87页,对“稍等”手势的详细说明,也绝不只是乙裁在处理出界球而使比赛无法按要求进行时,甲裁可以做出的“稍等”手势。
       说明:我仔细阅读了该章节内容,发现:该图只是明确了裁判员应该如何做出“稍等”的规范手示。并看不出有其它任何新的含义。
      您认为: 87页的界定,针对的对象肯定包括击场内球。
      说明:您认为87页的界定,针对的对象肯定包括击场内球。
      1、肯定的依据呢?
      您在规则中是找不到任何直接的理论依据,您也一定举不出任何一件实践中的范例。肯定包括击场内球,只是您的一种“联想”与“推测”。
      2、裁判员做出“稍等”手势、是击球员已经具备合法的击球权,(比如:已经获得续击权后,场内移动的球全部静止或出界)可以使用续击权、击球。但是此时裁判员又必须及时处理有关比赛事宜。不允许两位裁判员在缺失的状态下(正规比赛裁判员一位缺失也不行),进行比赛。裁判员只能让心急的击球员进行稍等。
      此等“稍等”现象,只能发生在获得续击权击球员身上。
      3、被裁判员及时呼号、上场的击球员能够遇上“稍等”击球的机会吗?
      绝对不可能。
      (1)门球竞赛规则明确规定:具备比赛条件后,通过裁判员呼号、才能上场进行比赛。
      (2)为了门球比赛的有序进行,击球员击球后获得续击权,必须等球场上所有球移动静止后,才允许使用续击权。
      (3)为了门球比赛的有序进行,击球员击球后,无论场上出现什么状况,裁判员都必须进行及时宣判、必要的还要进行及时处理。待下一位击球员具备上场击球条件时,裁判员才可以进行及时呼号。
      (4)击球员击球权即告结束,视同于下一位击球员已经具备了上场击球的条件,所以才可以允许裁判员进行及时呼号。
      说明:以上种种对于裁判员的要求与规定,对于被及时呼号上场的击球员来讲,是根本不可能会需要裁判员进行及时处理、指示击球员做“稍等”的任何特殊状态出现。
      (5)“稍等”手势的具体出处,只有2015门球规则一书第70页
        明确指出:当乙裁在处理出界球而使比赛无法要求进行时,甲裁可以做出“稍等”手势,待乙裁处理完毕后,再准许击球员击球。
        说明:“稍等”处理的时间,理所应当的属于裁判用时。处理完毕之时,才开始计算击球员10秒击球用时。
        以上看法与观点仅供您继续参考。

作者: 特色邮箱    时间: 2017-9-1 10:38
"门球比赛比的是技术、比的是战术、比的是配合、比的是心理、比的是临场发挥、比的是熟悉规则与运用规则的能力。"              分享。

作者: 硒都门球    时间: 2017-9-1 21:12
本帖最后由 硒都门球 于 2017-9-1 21:18 编辑
特色邮箱 发表于 2017-9-1 10:38
"门球比赛比的是技术、比的是战术、比的是配合、比的是心理、比的是临场发挥、比的是熟悉规则与运用规则的 ...

        萤火虫老师好!
              我在前帖说:一、门球竞赛规则15页之“三无、两有”时,“击球权即告结束”,红字这句话是多余、或可以说是错误的。——您未反驳,那就是同意我的观点了!
      
        我在前帖说:二、“稍等”,不是在特殊情况下允许裁判员做的一种特殊方法,是裁判员在需要时都可以用的规则授权,只要裁判员认为需要,都可以行使的一项权利。

          我再重复一下:1,2015门球竞赛规则一书第70页,只是裁判法中的对某种情况的举例。
                2,规则第39页第二十一条   裁判用时   1,
裁判用时包括:40页(2)裁判员做“稍等”手势后,或者让击球员停止击球期间的时间。是规则明确的规定,“稍等”属裁判用时,在比赛中,裁判员会碰到不少要行使“稍等”权的情况。这个裁判用时,当然不在击球员的10秒之中。即您所说,10秒分段计算。这个10秒的分段计算,就如同场上遇有争议,裁判宣布“暂停”一样,待争议解决后再恢复比赛。
               3,规则第87页   8.稍等   在击球方向线的一侧立正,五指并拢,手心正对槌头击球面的方向,将手臂伸向前下方,处在拦截击球方向,同时宣报“稍等”,如图33所示请老师注意,此处裁判员的“稍等”,针对的对象就是准备击球的击球员,更没有规定专指击界外球。也举一例:击球员正准备击球时,一邻场球滚入场内碰到击球员自球,此时裁判员就必须宣布“稍等”,并处理后,击球员才能击球,裁判员的“稍等”用时,当然不能算击球员用时,裁判员用了3秒或5秒,就给击球员补3、5秒。




作者: 硒都门球    时间: 2017-9-2 08:19

10
/13
稍等
在击球方向线的一侧立正,五指并拢,手背正对球槌端面的方向,将手臂伸向前下方,拦截击球方向,同时发出“稍等”术语。







作者: 硒都门球    时间: 2017-9-2 08:45
           
球场轻风老师点评:因为这是对在比赛尾声时,对有意拖时犯规处理的最关键手段,不让犯规者得利

作者: 硒都门球    时间: 2017-9-2 08:52
       所以,任何体育竞赛项目的竞赛规则,绝不会支持犯规行为,更不会支持有意犯规方得利!

作者: 中柱    时间: 2017-9-3 06:49

老师的观点和分析我觉得很对,有理有据。
作者: 玩门球    时间: 2017-9-4 05:56
    说得好!门球比赛比的是技术、比的是战术、比的是配合、比的是心理、比的是临场发挥、比的是熟悉规则与运用规则的能力。
作者: 球场轻风    时间: 2017-9-4 14:26
拖时和抢时是门球的两种战术。对拖时不能超过10秒,超过就犯规。但不是品质问题,是门球比赛的一部分。对于先呼号后处理的犯规行为,主要是指:比赛最后阶段10多秒时间,上号球为了拖时不让白方有起杆机会,界外球进场击打界内球。如果先处理,比赛时间就不够,犯规方得力。所以,为了不让犯规方得力,先呼下一号稍等,再处理场内被犯规者破坏的局面,然后击球。这是最合理的处理方式——不让红方得利,不让白方吃亏。

作者: 安岳老蒋    时间: 2017-9-4 18:02
对有意拖时与有意犯规问题依据规则予以分析,合规入理,支持你的意见!
作者: 硒都门球    时间: 2017-9-4 19:06
安岳老蒋 发表于 2017-9-4 18:02
对有意拖时与有意犯规问题依据规则予以分析,合规入理,支持你的意见!

       对有意拖时者,只要不超过10秒,都是合法行为,无可非议;对有意犯规者,就是故意犯规行为,要依据规则给予处罚,更不能让故意犯规者获利。

       这就是我对楼主专题讨论主题的回答。

作者: 冰2哥    时间: 2017-9-5 10:43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7-9-4 19:06
对有意拖时者,只要不超过10秒,都是合法行为,无可非议;对有意犯规者,就是故意犯规行为,要依 ...

            更不能让故意犯规者获利。

作者: 崔根武    时间: 2018-3-28 21:06
  我不同意楼主的观点,故意犯规拖延时间是竞赛中的不道德行为,裁判员应先呼号后后处理球不让捣烂者获利是对的。不应用什么合理行为来解释。
作者: 门球门柱    时间: 2018-3-29 09:17
赞同和支持你的观点!
作者: 老客户123    时间: 2018-7-4 12:14
门球门柱 发表于 2018-3-29 09:17
赞同和支持你的观点!

赞同和支持你的观点!

作者: 蟠龙    时间: 2018-7-5 15:50
本帖最后由 蟠龙 于 2018-7-6 06:11 编辑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7-9-4 19:06
对有意拖时者,只要不超过10秒,都是合法行为,无可非议;对有意犯规者,就是故意犯规行为,要依 ...


同意并支持硒都门球老师的观点。故意拖时,只要不超时,规则允许,可以默认为战术行为。但故意犯规是明知故犯,可以说是
一个球德球风问题,是绝不能提倡和支持的。以故意犯规拖时,以故意犯规使脚下球向有利方移动,都是不当谋利行为,应该得到制止。特别是最后的关键几分钟,允许故意犯规,是会出乱子的。
作者: 萤火虫    时间: 2020-4-20 20:22
门球比赛严格执行规则,不应该参入任何个人心态等因素。
犯规比赛行为是有效比赛行为,并不存在有意与无意的区别,更谈不上道德与不道德行为。
裁判员该怎么判,就应该依规、具实去判。
裁判员如果也像一些人认为的那样:是有意犯规行为、不道德行为;心生不使有意犯规者:不当得利的片面认识。必然会实施:不按裁判员执裁三原则行事,采取不妥、有违常规的判罚处理、先呼号的程序。
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其他犯规行为,依据规则、该怎么判就应该怎么判!根本不存在不道德、不当得利之说。
不处理、急于先呼号就是有违常规的正确呼号做法。
作者: 龙龙吟虎啸    时间: 2020-4-25 21:58
写得非常好,对门球的认识到位,对门球裁判法的理解深刻。赞!
作者: 烨鹤    时间: 2020-4-26 08:38
现规则给了故意拖延时间创造一个很好的方法:
准备好了,只等裁判员呼8秒,再击球。
因为通常裁判员要有把握认定超时才会呼8秒,所以此法可合理拖时5秒以上!


作者: 高显荣    时间: 2020-4-27 06:16
临场执裁,裁判就应该是规则的化身,执行规则就应该是一个尺度。如何用不同尺度去测定击球员的合法行为,都是纠纷的导火索。

作者: 萤火虫    时间: 2020-5-19 19:02
崔根武 发表于 2018-3-28 21:06
我不同意楼主的观点,故意犯规拖延时间是竞赛中的不道德行为,裁判员应先呼号后后处理球不让捣烂者获利是 ...

崔根武先生:
  即使是故意犯规,在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中,哪里能够找到这是不道德行为的论述?
  2015规则第19页有规定
  有效比赛行为:包括正当比赛行为和犯规比赛行为。在门球运动中,本没有有意、无意犯规的区别与论述
  您还坚持犯规比赛行为是不道德比赛行为吗?

作者: 烨鹤    时间: 2020-5-19 20:27
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20-5-19 20:31 编辑

如果故意犯规反而有利,那是规则的毛病,要从根子上解决,修规!
对于道德不道德,可以讨论,但是对于裁判不评判道德,裁判永远只能按球场上所见,对照规则来判处。裁判永远不须要也不可能 猜测你有没有故意犯规的意图,你有故意我就要不让你获利,这样想就不是公正的裁判。
因为你要故意拖时,我就先呼号,后处理,以免你获利。这样想的裁判难道还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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