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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要正确执行新规则中“据实判定”的规定 [打印本页]

作者: 军旗    时间: 2011-10-18 19:21
标题: 要正确执行新规则中“据实判定”的规定
2011规则》第九条“击球员”第三款“比赛中击球员可以请求确认事项”中,共列有五项:(一)球与球是否接触。(二)停在球门线上的球是门前球还是门后球。(三)闪击时所放的他球是否与球门线或中柱接触。(四)成功撞击的球号。(五)成功过门的球号。后边的“说明”有两点,一是“如果击球员未申请确认,裁判员应据实判定”;二是“确认所需时间,不包含在裁判用时内”。
这里的“据实判定”是指下列情况:如撞击后被撞击的球与另一他球密贴,击球员没申请确认,就去捡拾他球,结果造成与其密贴的他球移动,此时裁判员不能以“没经确认”为由,判击球员犯规,而应根据‘两球是密贴状态之实’,判定不犯规。再如,闪送他球进门时,所放的他球接近球门线,但并没与球门线接触(用‘他球投影是否压球门线’更准确,因为如果到了球和球门线“接触”的状态时,其投影已经压球门线至少3.75厘米了),击球员虽然没有申请确认,就进行了闪击,将他球送过门,裁判员不能以“未经确认”为由判‘过门无效’,而应“据实判定”过门得分。
但是,撞击他球前,自球是否与他球接触,击球员未经确认就击球,结果他球未出现“动态”,裁判员则不能“据‘两球密贴之实’判定”为成功撞击。请看论坛讨论几天,仍无定论的实例:已过二门的5球,在三门前与9球成接触状态,击球员未经裁判员确认,就击自球进了三门,9球没动,5球进门后,撞击了门后的3球。这时,裁判员只宣判“5号三门得分,撞击3号”,而没有根据“据实判定”的规定,判定成功撞击9号,结果双方为此争执不休。 “据实判定”的规定在此处不适用。因为撞击前的自他球接触,撞击后他球未动,是否应该认定成功撞击,是另有专门规定的。请看规则第十五条“撞击”的说明:“经裁判员确认,自球与他球接触时,只需击打自球,不论他球是否移动,均为有效撞击。”这就可以毫无疑问的确认,上例,没有经裁判员确认,对9球的撞击是无效的,5球不是双杆。
在论坛讨论此题,绝大多数网友执意坚持裁判员应该“据实判定”,撞击9球有效,5球是双杆球。理由是,据实判定,包括“两球是否接触”,而且是在第一条。要说此说法毫无道理是武断的。的确,规则的这两处“说明”,很容易让人出现误解,其实“两球是否接触”这一条,在新规则中,继续存在的意义已经不大了,就是执行09规则时,撞击后的密贴,有经验的击球员,也不浪费时间请求确认,而是捡球前,先将要捡拾的球“拨离”与之密贴的球,这样,他球不可能移动。如果没此条,或在前面加上“撞击后”三个字,加以限制,或在“据实判定”之后,加“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法律、法规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文字),也就不易误解了。

作者: 大泥巴    时间: 2011-10-18 20:18
据实判定,引经据典,学习了。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作者: 国鸣    时间: 2011-10-18 21:00
{:soso_e189:}学习了。
作者: 喜欢门球的灵性    时间: 2011-10-18 21:22
这文章看着有味!{:soso_e179:}
作者: 夏云保    时间: 2011-10-18 21:36
{:soso_e179:}
作者: 盐铁纤夫    时间: 2011-10-18 21:57
军旗老师对规则的分析和研究很透彻,确实高人一筹。{:soso_e179:}
作者: 捣蛋    时间: 2011-10-18 22:19
学习了{:soso_e179:}
作者: 崔根武    时间: 2011-10-18 22:37
我因到目前还未拿到新规则,翻复看八一楼主的文章,我理解为:在新规则“据实判定”的执行上,要在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撞击后两球密贴时可以不用请裁判员确认 二、撞击前两球密贴时必须请裁判确认。对与否请给予解答,谢谢。
作者: 小卒6109    时间: 2011-10-18 22:44
本帖最后由 小卒6109 于 2011-10-18 22:45 编辑
cuigenwu 发表于 2011-10-18 22:37
我因到目前还未拿到新规则,翻复看八一楼主的文章,我理解为:在新规则“据实判定”的执行上,要在两种情况 ...


http://www.menqiu.com/article-47-1.html  (2011门球规则)
作者: 变形金刚    时间: 2011-10-18 23:18
大家好!我来谈谈我的看法:关于11规则两球接触据实判定,实在是给裁判员出了道难题。我的观点:据实判定是根据当时出现的的实际情况判定。如果申请确认了,裁判员确认后,那就证明击球员、裁判员意见一致,确实是接触了。如果未申请确认,两球是否接触击球员和裁判员会意见不统一出现分歧,很难统一意见。但随后出现的球是否移动却有目共睹。因此,裁判员根据随后发生的实际情况判定是否犯规就不会出现争执了。例如:1、如果自他球接触,未经裁判员确认击球员击打自球,他球未出现“动态”则裁判员应据实判定不是撞击。如果击球员申请确认了,经裁判员确认接触后,无论他球是否移动均判定为撞击。2、撞击后两球接触,如果击球员申请确认了,经裁判员确认接触后,击球员在捡拾他球时造成与之接触的另外一球移动不为犯规,裁判员将被移动的另一他球恢复原位。如果击球员未申请确认,则裁判员应观察击球员在捡拾他球时与之接触的另外一球是否出现“动态”,不动就不判犯规,移动了就判触球犯规,裁判员将被移动的另一他球恢复原位。这样裁判员就不会给自己自找麻烦了。同时奉劝击球员一定不要忘记申请确认,何苦自找麻烦?
                                   以上观点当否恳请专家指正
                                   廊坊市门球裁判员  王洋

作者: 小黑杨    时间: 2011-10-19 07:07
{:soso_e179:}
作者: 庆哥    时间: 2011-10-19 08:12
{:soso_e179:}軍旗老师的分柝很清楚.赞同並学习了!
作者: 轩辕门球    时间: 2011-10-19 08:14
击球员一定不要忘记申请确认,何苦自找麻烦?
确认---是击球员的权利,既然击球员的权利自己不使用。那么只有根据裁判的判定了。据实判罚就是要求裁判根据实际判罚。接触就是接触没有就是没有。这里首先要求裁判员到位先确认,而后待击球完毕根据实际情况判罚。
作者: 烨鹤    时间: 2011-10-19 10:06
下面是我对门球门柱的跟帖:
**************************
我以http://www.menqiu.com/thread-10337-1-1.html《读新规,一事一议 之十一:确认事项再讨论》参加你的讨论。
规则里确认事项的表达最大的问题就是未确认如何算,09没说明,带来很多疑惑,11 说明了。但是留下楼主所指出的15条里抄自09的条文。我支持楼主认为前后有矛盾的观点。
dzs网友提出有些接触的情况,裁判员应当主动适时宣告,我以为很好。所以我建议把确认的条文改为:(请注意两个"可以")
三、比赛中击球员可以请求确认和裁判员可以主动宣告的事项
一)球与球是否接触。
(二)停在球门线上的球是门前球,门后球还是界外进场球
说明:
如果击球员未申请确认,裁判员未宣告,裁判员仍应据实判定。
确认所需时间不包含在裁判用时内。
另外15条的说明修改后归入正文:
一、撞击
(一)撞击是指合法击出的自球移动后触及他球。
(二)自球与他球接触时,只需击打自球,不论他球是否移动,均为有效撞击。
***********************
未确认和未宣告不影响事实的存在,所以裁判不能以未确认否定事实的存在,裁判在击球员击球前就应当对球的接触有判断。没细看是他失职。我不赞成有权不用自己倒霉的观点。



作者: 大浪淘沙    时间: 2011-10-19 11:08
軍旗老师的分柝很清楚.赞同並学习了!我有一个看法:球与球接触时、裁判可不可以先据实判定?
这样是否更好一些.

作者: 接送球1    时间: 2011-10-19 16:15
      密贴球未确认裁判要据实判定。新规中的这一条作为一个裁判一定要理解正确,否则在执裁中就要造成误判.错判,给比赛造成不和谐的场面。在目前的裁判队伍中有很多人对这一条理解有偏差,造成判罚不一,是门球赛事和谐进行的一大隐患。我不是裁判,但对这个问题我向资深裁判请教过,在网上也学了不少,对这一条我的理解是:击球员未申请确认.裁判员也要像申请确认后一样判定,决不能申请确认一种判定,未申请又是一种判定,这不叫据实判定。
    军旗老师对这一条讲得很清楚了,但10号帖的王洋老师观点与军旗老师不同,所以这个问题有必要在裁判队伍中统一认识,做到统一判罚。否则,这个裁判这样判,那个裁判那样判,这是对门球规则的不严肃。
    在平顶山的比赛中我二次碰到这个问题,密贴球未申请捡拾他球自球有微动,裁判二次判犯规,自球拿界外,差-点小组出不了线。按新规的解读是不应该判犯规的。无奈新规刚执行,有些裁判不理解,待愿随着时间的推移,今后对新规的加深理解,错判越少越好。后来有人问我,你为什么不申清密贴,我说新规规定,不申请密贴可据实判定,而且还有解读,这也是新规弃烦从简的一种改进,我就照规则试试,但行不通。后来也吃一堑长一智,裁判也说礼多人不怪,那就入乡随俗吧,看来规则从简光规则到位还不行,关键的是人的思想到位。

作者: 军旗    时间: 2011-10-19 19:09
接送球1 发表于 2011-10-19 16:15
密贴球未确认裁判要据实判定。新规中的这一条作为一个裁判一定要理解正确,否则在执裁中就要造成误判 ...

裁判员不懂规则,害人非浅。
作者: 打工妹    时间: 2011-10-19 21:39
关键的是人的思想到位!
作者: 小卒6109    时间: 2011-10-19 22:48
烨鹤 发表于 2011-10-19 10:06
下面是我对门球门柱的跟帖:
**************************
我以http://www.menqiu.com/thread-10337-1-1.h ...

说的太好了

作者: 快乐门球人    时间: 2011-10-22 08:30
军旗老师讲的很清楚,赞同军旗老师的分析,学习了。
作者: jikk1666    时间: 2011-10-22 19:28
我认为裁判可以据实判定。
作者: jikk1666    时间: 2011-10-22 19:49
我认为裁判可先据实判定。
作者: 天山雪    时间: 2011-10-23 16:12
    军旗老师的解释:撞击他球前,自球是否与他球接触,击球员未经确认就击球,结果他球未出现“动态”,裁判员则不能“据‘两球密贴之实’判定”为成功撞击。 “据实判定”的规定在此处不适用。因为撞击前的自他球接触,撞击后他球未动,是否应该认定成功撞击,是另有专门规定的。请看规则第十五条“撞击”的说明:“经裁判员确认,自球与他球接触时,只需击打自球,不论他球是否移动,均为有效撞击。”这就可以毫无疑问的确认,上例,没有经裁判员确认,对9球的撞击是无效的,5球不是双杆。
   
    对于军旗老师的上述解释,开始我是完全赞同的,但看了《门球之苑》2011年第6期周正老师的文章后,又有一些新的看法。我觉得,“据实判定”对“撞击他球前,自球是否与他球接触”还是实用的。虽然第十五条有“经裁判员确认,自球与他球接触时,只需击打自球,不论他球是否移动,均为有效撞击。”的说明,但不能理解为“击球员不申请,裁判员就可以不据实判定”。周正老师写道:“据实判定”即要求裁判员客观、公正地判决和裁决,也要求击球员服从裁决。因为你没有提出申请,给你的权利不行使,那就要以裁判员的判定为准。(见《门球之苑》2011第6期第23页周正老师的文章)。不知我理解的对否。
作者: 中柱    时间: 2011-10-23 16:27
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作者: 灿烂    时间: 2011-10-23 16:51
   我在一次比赛中,赛前裁判员讲到这个问题,但是大家为了保险起见,遇到这种情况还是请裁判确认了,新规的实行是需要时间来熟悉的。
作者: 军旗    时间: 2011-10-23 16:57
天山雪 发表于 2011-10-23 16:12
军旗老师的解释:撞击他球前,自球是否与他球接触,击球员未经确认就击球,结果他球未出现“动态”,裁 ...

但不能理解为“击球员不申请,裁判员就可以不据实判定”。
不是“理解为”。。。。。。。。。。。,这里没有“理解”的问题,是明明白白的规定。我相信,周正解释的是“据实判定”的击球员部分的5条,据实判定,不适用于“撞击”部分撞击前的两球接触。

作者: 天山雪    时间: 2011-10-24 10:31
我反复考虑,还是军旗老师说的正确。周正老师的解释是针对第九条的,而第十五条又针对“撞击”专门作了规定,当然必须执行。谢谢军旗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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