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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篇 (5)也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热度 2已有 56 次阅读2023-2-1 18:55

                 人大篇 (5)也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近日到朋友家作客,饭后茶余闲聊之时,大伙儿不约而同把话题集中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上。共同的见解是:构建和谐社会是千百年来我国人民的夙愿,但由国家元首提出来作为施政目标还是第一次,举国上下的通力构建必将把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推进到一个更加文明、美好的新阶段。
    但也有人提出一些质疑:
    质疑一:我们能与党内贪污受贿的腐败分子和谐相处吗?
    质疑二:我们与喧嚣尘上的台独分子和谐得了吗?
    质疑三:我们与那些严重违反国家劳动法规、巧取豪夺,“先富”而“不仁”的民营企业老板“和谐”得下去吗?
    质疑四:与那些破坏国家财产、危害人民生命安全、肆意掠夺自然资源、严重破坏生态平衡的人,谈“和谐”行吗?
    ······ ······
    大伙儿面面相觑,须臾,目光渐渐转移到A身上,要听听A对这些质疑的看法。
    “我的看法是—— ”面对大伙儿的期待,A沉思片刻拉开了话匣,
    “在我国,党心、民心要和谐,这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腐败分子、台独分子、先富不仁者以及 各种各样的违法犯罪分子总是制造着不和谐,这只是矛盾的次要方面。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告诉我们,这对矛盾的双方在一定的条件之下能够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又因一定条件能够互相转化,这种矛盾的同一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而矛盾的斗争则贯串于过程的始终,并使一过程向着他过程转化,这种矛盾的斗争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
    “这里,最重要的是‘条件’,因此——”A提高了嗓门,像是作总结似的大声说,
    “我们不仅能与他们共处,而且要积极创造条件,促使他们向好的方面转化,向着和谐相处的方面转化。
    “大伙儿不妨回顾一下,中共中央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国人大通过的各种法律法规,国务院出台的各项政令和重大举措,诸如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决定、反腐倡廉的‘六大举措’、改进党的作风的‘八坚持、八反对’,尤其是《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新通过的《反分裂国家法》、新修改的《治安管理条例》的颁布施行,新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的再度征求意见以及在以人为本、统筹发展、和谐发展、科学发展理论指导下的各项善待百姓的举措,还有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积极促进两岸的交流合作、维护台海和平稳定、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多方面努力· · ·  · ·· 不都是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积极创造条件吗?!关键在于我们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坚定地做、积极地做、创造性地做、有成效地工作· · ·  ·· · ”
    大伙儿听了豁然开朗,一个个频频点头。
    这场讨论虽然暂告一段落,但回家以后A的一席话仍在我脑海里萦绕着、盘旋着,反复思考,终有所悟。
    其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牢牢把握一个法宝。
    这个法宝不是别的,就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她提醒我们:矛盾着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也因一定条件各向其相反的地位转化了去。中国共产党只有永远保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的政治本色,只有永远保持“开拓创新、与时俱进  ”的精神风貌,只有运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的发展,只有用历史的、辩证的、发展的眼光去解决前进中面临的各种矛盾,才能真正顺民意、得人心,才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事业中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如果我们在执政党的建设方面、在反腐倡廉方面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方面有所失措,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有所失误,对台独分子的猖獗活动有所失察,那么,不仅和谐社会难以构建,甚至会走向反面,犯下历史不可饶恕的错误。
       其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在全社会形成法律至上的权威。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她领导人民通过人大制定的法律法规体现着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着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一句话,体现了人民的意愿和党的意志。因此,党理应也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绝不容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党必须运用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惩党内腐败分子,不管其地位多高、权力多大、资格多老;党必须密切注视台独分子的活动,对台独分裂活动决不妥协,必要时,必须运用《反分裂国家法》所赋予的权力,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党必须正视财富向少数人身上集中的态势,正视“先富不仁者 ”在人民群众、企业职工中的怨气,切实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益;同时,对那些掠夺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人也应当及时予以法律追究。只有真正以“法治”代替“人治”,才能真正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公平与正义,也才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法律保证。
       其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植根于民族素质的普遍提高。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全国人民齐心涵养高尚的民族文化底气,合力打造坚固的民族精神基石。没有全国人民在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法律素质、发明创新等方面素质的普遍提高,构建和谐社会的夙愿便成了海市蜃楼。尤其是全民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由于受拜金主义的诱导,致使一些人良莠不分、尔虞我诈,荣辱颠倒,比起提高其他方面的素质来,更非一件易事。因此,各级党委、各级人民政府只有把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论述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的要求抓紧抓好,把对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实打实地作为一项德政工程,也只有全民族的素质真正普遍提高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才能变成现实,中国发展的前景才能更加灿烂辉煌!
    当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还需要一个和平的国际环境。正如胡锦涛总书记在今年新年贺词中所说:“中国人民殷切希望同各国人民一道,加强团结、密切合作,携手建设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
    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炎黄子孙们,让我们为之努力吧、奋斗吧!

(该文系作者写于2006年,获中国百科优秀论文一等奖,入编《中国百科获奖优秀论文精品集》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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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2 个评论)

回复 海兰 2023-2-2 19:04
为老师的佳帖点赞!
回复 天下豪杰 2023-2-3 18:01
谢谢海兰版主馈赠鲜花、热忱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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