萤火虫 发表于 2022-12-15 14:49:15

分析门球运动问题产生的原因

本帖最后由 萤火虫 于 2022-12-15 14:50 编辑

       分析门球运动问题产生的原因



  我非常喜欢浏览门球网上提出、讨论门球运动中出现问题的许多帖子。
  不少问题:均出自于规则用词奥妙、含糊、不直白。使得在门球运动中的裁判员、教练员、击球员、以及观众们都会产生各自丰富、独特的遐想空间。才引发认识、判罚上的混乱局面。
  举例说明:
  怎样开球、怎样发球、怎样运作球?不同球类运动、都有其特定的规定。
  门球运动的最大特点是:完全围绕着球体的移动展开。于是必须有明确的:有效移动的定义。
  一、有效移动。
    以击球员是否合法击球(含闪击)作为判断球移动是:有效移动、还是无效移动的标准。
  〖规则规定〗有效移动:是指击球员合法击球(含闪击)使球产生的移动。
   反之:无效移动:则应该是击球员非法击球(含闪击)使球产生的移动。(犯规使球产生的移动,也应该包括其中)
  规定奥妙之一:
  1、界外球进场触及球门或中柱,造成于该球门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的间接性移动,是无效移动。
    说明:该行为、是合法击球。
    既无犯规认定条款、又无任何限定条款。贴门柱球的移动,完全是一种正常、自然的被动移动现象。——认定为无效移动,不妥!
  规定奥妙之二:
2、未能进入场内的界外球的移动,是无效移动。
    说明:未能进入场内的界外球的移动,完全是有效移动的结果造成。他与无效移动没有任何关系。——实践中、才会导致未能进入场内的界外球的移动,是无效移动的错误认识、和判罚上的混乱。
  门球运动的开球,是参赛运动员参赛的门槛、和入场券。规则规定:应该直白、全面、简洁。门球的开球:既复杂、又非常重要。
  二、开球。
  门球竞赛规定却含糊其词、不直白。甚至是绕着弯子、在迷糊人。
1、开球、击球员合法击球,使产生的移动,不一定是有效移动的现实,不直接交代清楚。
  2、开球、顺利通过一门的移动,是有效移动。有效移动撞击门前、门后球,①为什么不算撞击?②门前球、门后球的无效撞击,为什么处理方式会不同?③这许多不同处理方式,有理论根据吗?
  实践中、开球、顺利通过一门球的移,均应该被认定为是:①有效移动。
      有效移动的球发生撞击,均应该被认定为是②有效撞击。
      被有效撞击的球、自他球只要均停在界内就应该有③闪击权。
      至于进门、撞击是否需要实行④双杆球?——可以另定。
 门前运动中的击球权、非常重要。击球权的获得与结束必须交代清清楚楚。使裁判员和每一位球员都明白。大家必须懂得:击球员正当合法的击球权时神圣不可侵犯的。
  三、击球权
  击球权规则却是这么表述的。
击球权即告结束:击球员击球后,当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击中柱、犯规时,击球权即告结束。
  门球竞赛规则的制定者们:为什么不去界定清楚击球权结束,方能进行正确、准确的呼号程序。而要去界定一个毫无任何适用价值的击球权即告结束的判定。
  实践证明、击球权即告结束,已经引发比赛过程中极大的混乱。
  ①许多人认为:击打界外球进场,因为界外球没有任何权利。所以他们会认为:击球权即告结束,就等同于击球权结束。于是乎裁判员就可以变本加厉的进行乱呼号。
  ②一部分人为什么会将门球竞赛规则中:击球权即告结束的五方面内容,私自更改为三方面内容。不知他们将会进行如何认识与操作?
  ③有理智、克制裁判员,在特定环境和条件的压抑下,他们会采取错误的先呼号。


  结束语:
  击球权:开始、结束、开始、结束……,如此周而复始。呼号只是击球员之间击球权交换的必要法律依据和手段!——击球权即告结束,球未停稳、先呼号,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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