萤火虫 发表于 2022-12-8 12:05:10

论呼号与处理球的先后秩序

         论呼号与处理球的先后秩序



  近来网上有许多网友都参加讨论“先呼号后处理球”的合理性。
  认为合理网友:其核心理由是不能让有意犯规者、获利!
  认为不合理网友:则主张裁判员应该坚持执行前后一致的及时宣判、及时处理、及时呼号的执裁三原则。

  我的观点是:为了维护击球员的合法击球权,宣判、处理、呼号三者之间的先后顺序应该这样排列:及时宣判、及时呼号、及时处理。
  理由如下:
  1、必须先执行及时宣判。
因为宣判:是场上击球员击球权的结束点。也是下一位击球员击球权交换的最佳起始点。
  2、随即应该适时进行及时呼号。
不及时呼号,会由于裁判员的种种原因,耽误、甚至是否定了下一位击球员应该获得的击球权。
  说明:依据击球权及时、适时交换的原则,及时宣判以后、应该进行及时呼号。最后再去进行场上球的及时处理。
  备注:该理想法则,必须对击球员10秒内击球开始计算时间进行修订。
  即:从原先“裁判员第一次呼号时起”改为“裁判员处理完毕场上球起”。
  这样才能保证击球员有“充足、合理、合法”的10秒击球时间。


  结论:正确的裁判员执裁三原则应该是及时宣判、及时呼号、及时处理(配合执行:处理完毕,10秒计时开始)


  目前国际、国内的门球竞赛规则是这么规定的。
  裁判员要努力减少裁判用时,做到及时宣判、及时处理、和及时呼号裁判三原则。
  10秒计时起止于:
  (1)裁判员第一次呼号时起,至该号击球时止。


  本人观点与解说:
  执行目前国际、国内的门球竞赛规则,宣判、处理、呼号三者之间的顺序,就只能这么执行。这就是目前必须这么执行的法律依据。不这么执行就是违法。
  其理由:
  1、呼号后,击球员10秒击球时间就必须开始进行计算。
呼号后、不开始计算击球员10秒击球时间,是裁判员的一种违法行为。
  2、及时宣判、及时处理好场上球以后,方能为及时呼号的击球员具备必备的击球条件。
这是目前国际、国内门球竞赛规则一种特定、特殊的规定。否定如此的操作程序,门球运动将无法正常开展。——否则会出现一系列混乱现象。
比如:①球即使出界,不宣判就呼号。
       ②宣判后、不处理就呼号。呼号后、10秒计时完全被抛在脑后。
       ③更有甚者,击球员一击打界外球、进场,就呼号。
  这些人还振振有词、还美其名曰:击球权即告结束、可以呼号;不给有意拖延比赛时间者不当得利;不给有意犯规者不当得利。——完全是一派维护正义者的化身。


  说明一:“不当得利”是地掷球运动中的专有名词。为了不使犯规方“不当得利”现象发生,还配套有让对方:选择犯规现象发生以后是恢复原状、还是保留现状?这一有利于对方、而不利于犯规方的特殊政策。
  说明二:门球运动我认为并不存在“不当得利”一说。
    1、就拿最常见的犯规、不当得利一说,来分析。
      其理由就不充足。
      ①门球运动有效比赛行为是指按规则规定进行的比赛行为,包括正当比赛行为和犯规比赛行为。——犯规比赛行为并不可耻,也无可非议。
      ②犯规比赛行为,自有相应的处罚条款。——没有为犯规行为鸣不平的必要。
      ③只所以有怨恨犯规行为的存在,是一些人球未打好、在关键时刻要输球的一种变态心理在作祟。——犯规,裁判员会判、会处理。你着什么急!
    2、再说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
      ①10秒内击球,这是法定允许的操作时间。
      击球快慢、这是大有学问的一件事。击球员不急、旁边的人再急、也没有用。——这叫干着急。
      ②超过10秒击球,属于犯规击球。判罚、完全掌握在裁判员手中。
      分寸由裁判员及时、准确拿捏。——容不得任何人胡来。
      ③超时犯规由裁判员认定,裁判员计时为最终计时、比赛队员均须服从。——这是铁律。不满、抗拒执行者均是抵触、拒绝执行门球竞赛规则的行为。


  总之:宣判、处理、呼号,怎么执行为好?要看具体是执行什么版本的竞赛规则,绝不能一概而论。

      
  

天下豪杰 发表于 2022-12-8 17:14:29

 总之:宣判、处理、呼号,怎么执行为好?要看具体是执行什么版本的竞赛规则,绝不能一概而论。

中山明 发表于 2022-12-8 18:04:48

天下豪杰 发表于 2022-12-8 17:14
 总之:宣判、处理、呼号,怎么执行为好?要看具体是执行什么版本的竞赛规则,绝不能一概而论。

      我们现在讨论的应该是以中国2015年的规则为准,这样才能有一个统一的依据。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论呼号与处理球的先后秩序